国发〔2015〕28号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力争通过三个十年的努力,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把我国建设成为引领世界制造业发展的制造强国。《中国制造2025》,是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
一、发展形势和环境
机遇与挑战并存:全球制造业格局面临重大调整;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制造强国任务艰巨而紧迫。
(一)战略方针和目标
1、指导思想: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
基本方针: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
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自主发展,开放合作。
2、战略目标:立足国情三步走
第一步:力争用十年时间,迈入制造强国行列。
到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化,制造业大国地位进一步巩固,制造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到2025年,制造业整体素质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全员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迈上新台阶。
第二步:到2035年,我国制造业整体达到世界制造强国阵营中等水平。
第三步: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制造业大国地位更加巩固,综合实力进入世界制造强国前列。
二、战略任务和重点
(一)提高国家制造业创新能力。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提高创新设计能力
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完善国家制造业创新体系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强化知识产权运用
(二)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研究制定智能制造发展战略。编制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布局。加快制定智能制造技术标准。
加快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组织研发具有深度感知、智慧决策、自动执行功能的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以及智能化生产线。
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在重点领域试点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等技术和装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促进制造工艺的仿真优化、数字化控制、状态信息实时监测和自适应控制。
深化互联网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制定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路线图,明确发展方向、目标和路径。
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布局,建设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工业互联网。
(三)强化工业基础能力。
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以下统称“四基”)等工业基础能力薄弱,是制约我国制造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的症结所在。因此需要在政策面加强以下方面:
统筹推进“四基”发展
加强“四基”创新能力建设
推动整机企业和“四基”企业协同发展
(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
加快提升产品质量
完善质量监管体系
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推进制造业品牌建设
(五)全面推行绿色制造。
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
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六)大力推动重点领域突破发展。
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十大战略重点,引导社会各类资源集聚,推动优势和战略产业快速发展。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成电路及专用装备;信息通信设备;操作系统及工业软件
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
航空航天装备。航空装备;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电力装备。
农机装备。
新材料。
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七) 深入推进制造业结构调整。
持续推进企业技术改造
稳步化解产能过剩矛盾
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
优化制造业发展布局
(八)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
推动发展服务型制造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强化服务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九)提高制造业国际化发展水平。
提高利用外资与国际合作水平
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深化产业国际合作,加快企业走出去
四、战略支撑与保障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制造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提高产业治理水平。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清理和废止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
完善金融扶持政策:深化金融领域改革,拓宽制造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加强财政资金对制造业的支持,重点支持专业领域。
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制造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组织实施制造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从研发、转化、生产到管理的人才培养体系。
完善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优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重点和方式。
进一步扩大制造业对外开放: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机制,落实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
健全组织实施机制: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原文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