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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A公司员工。2015年7月21日,张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请假21天的申请,A公司未予批准,此后张某未上班。8月18日,A公司认为张某属于旷工21天,遂辞退张某。
张某主张上述请假是因为孩子生病且未满周岁需要照顾,A公司查看过张某孩子的病历并认可孩子生病的事实,但仍认定张某属于旷工。
A公司《奖励及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规定,“旷工连续三天的(当月累计旷工三天的),属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辞退或开除。”
现双方就A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遂向仲裁及法院起诉。
庭审主张
张某主张:
1. 我在2015年7月22号之前多次请假,并上交请假单,A公司没有合理理由不予准假;
2. 我已经向A公司提交出生证明、病历手册、检验报告单,A公司认可单据的真实性,也认可孩子生病的事实。
1. 我公司于张某请假之际,已出示并告知了“在事假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不出勤,其性质属于旷工”的规定,公司对张某请21天事假不予批准,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正常行使管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2. 公司不批准张某21天长期事假,系在情理之中,不能得出其缺乏人之常情,张某因孩子生病必须由其本人亲自照顾,没有事实依据。
3. 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请事假的最高批准时间为5天,其公司的岗位是定人定岗,因无时间协调相关的人员安排,所以未批准。
仲裁委认为:A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
1. 张某之女年幼,生病之时尚不满周岁,且根据病历手册显示病情一直持续,而作为一名母亲希望能够在孩子生病时给予照顾属人之常情,故张某以孩子生病为由请事假具有合理性;
2. A公司主张其公司事假天数最长为5天,但未提交相应制度依据。
故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1. 张某填写的请销假登记单载明请假事由为家中有事,在未获单位批准的情况下,2015年7月23日至8月12日未出勤,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A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2. 根据A公司《奖励及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规定,“旷工连续三天的(当月累计旷工三天的),属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辞退或开除。”
故A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