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费优惠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是直接有效和公平的惠企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一系列公告,宣布一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方面通过真金白银为市场主体切实降低税费负担,另一方面通过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活力。
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按照《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扣减定额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税费减免力度加大
政策有效期延长
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这一政策一方面扩大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从原来的100万以下,扩大到了200万元以下。另一方面,也对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征幅度进行了明确。

此次政策中,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期限也进一步延长。公告显示: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将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这一政策是针对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的打折优惠,并将政策期限进一步延长。
比如小微企业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元,给予打折按25%计算,那么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只按2.5万元计算,再乘上一个20%的税率,它的实际税负就是5%,大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