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讲雇事(金柚网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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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如何认定外卖骑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 平台企业通过多个主体管理外卖骑手的,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3 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司机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4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案例5 如何认定货车司机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6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7 如何认定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8 如何认定承包快递业务区域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某信息科技公司实际支付徐某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徐某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徐某不得从事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存有利益冲突的第二业务,连续两天未合作的,某信息科技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该约定解除权的规定,本质上限缩了徐某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的范围,徐某必须按照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安排从事指定的外卖配送业务,徐某的工作时间也仅是相对自由,不能超过最大停工期2日,徐某的配送劳动与某信息科技公司之间具有明显的组织从属性。



为了加大业务开拓力度,部分自媒体公司可能会拥有多个不同的自媒体账号,由员工负责具体运营,这些自媒体账号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公司的自媒体账号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本案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确认具有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