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2023涉女职工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四)。
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在55周岁前的劳动权益依法应受保障
■ 裁判摘要
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用人单位与超过50周岁但未满55周岁的上述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双方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抗辩为劳务关系的,不予支持。
姚某于1965年7月12日出生,自2010年5月至某房产公司工作,配合房产公司开发小区规划、设计、报建、建造、验收、交付等全过程各项工作。2018年5月30日,房产公司、姚某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房产公司继续聘用姚某为管理人员。姚某于2019年2月向房产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房产公司未足额支付年薪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2010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房产公司为姚某缴纳社会保险。姚某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档案中有一张1991年1月12日经某煤炭工业总公司作为审查部门盖章的《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且房产公司于姚某50周岁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法院向吴江区、吴中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调查,均答复认可姚某属于管理岗位且退休年龄为55周岁。房产公司虽与姚某签订《聘用协议书》,但双方仍构成劳动关系,故判决房产公司向姚某支付经济补偿196533元等。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性法定退休年龄基于不同岗位属性存在50周岁、55周岁区分。国家规定非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退休,主要目的是针对从事生产型等体力工作的女职工群体,考虑其身体、生理特点进行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以及国家养老制度的逐步完善,用人单位在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确定工作岗位性质,不得以年龄、性别等要素变相限制女职工依法行使劳动权。本案明确管理岗位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进而认定劳动关系以及相关劳动权益,对充分保障女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具有示范意义。
企业有权解雇实施性骚扰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劳动者实施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不予支持。
王某为某机械公司员工。机械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其中规定“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包括“在公司工作时间内做出不受欢迎的口头或身体的性骚扰、强迫行为”。2018年2月4日凌晨,王某上夜班时,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对吴某强行搂抱,发生肢体触碰。监控视频显示吴某有明显挣扎、扭动、躲避动作。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在通知工会后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经仲裁程序前置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吴某作出肢体触碰,而吴某存在较为明显的挣扎、躲避触碰的行为,体现出王某的触碰行为不受吴某欢迎,该行为属于规章制度规定的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征询工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此项义务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明确了用人单位对性骚扰实施者的合同解除权,这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意识,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的职场工作环境。本案中,王某以肢体行为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肯定了企业正当履行性骚扰防治义务的行为,对有效震慑职场性骚扰行为,助力净化职场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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