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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的概念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近日,云南省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痛经假”,女性职工在经期可以依据诊断休假1至2天。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北京、上海、陕西、江苏、山东、四川等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据云南省政府网站消息,《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yn.gov.cn/zwgk/zcwj/szfl/202409/t20240925_304883.html
《规定》第九条提到,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2、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4、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明确,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规定,特殊工种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可公假一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三、广州: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八条:从事连续 4 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第十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福建省实施办法(2008 修订) 》第十九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保健费。
(二)连续站立劳动4小时以上的,每2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
(三)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尽管“痛经假”由来已久,但对于女职工而言,实际申请的过程较为复杂。
首先,女性员工需到医疗机构进行痛经症状的确诊,获得医疗证明,这是申请痛经假的前提条件。
接下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说明休假原因、时间及所需假期天数。在收到申请后,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如果申请条件符合,便需批准休假,并安排相应工作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在休假期间,应当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
据此前报道,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表示,如地方法规对痛经假有明确规定的,则具有强制执行力,未按要求执行的,当事人可依法维权。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这种规定具有操作性,明确规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必须安排。”值得注意的是,如规定中的表述为“可以”“可适当”等倡导性表述,则不具强制执行力。
企业在执行痛经假时,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地方性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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