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某与D公司: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朱某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合同期限届满后,朱某继续在D公司工作,D公司未表示异议,且朱某劳动条件、薪资待遇等与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情况基本一致。
后因双方发生纠纷,朱某申请仲裁,请求D公司支付未依法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仲裁裁决作出后,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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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D公司: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朱某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合同期限届满后,朱某继续在D公司工作,D公司未表示异议,且朱某劳动条件、薪资待遇等与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情况基本一致。
后因双方发生纠纷,朱某申请仲裁,请求D公司支付未依法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仲裁裁决作出后,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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