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信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递送服务、餐饮管理等内容。2020年8月29日,某信息公司与林某某签订《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林某某承包某信息公司的送餐业务;协议期限为1年;……。
当日,林某某按照某信息公司的要求购买了指定型号的电动车,并领取服装和头盔,相关费用由林某某负担。次日,林某某通过自己手机下载“美团骑手”APP并注册账户开始从事外卖送餐工作。
工作期间,林某某每天上午九点半到固定站点开早会,之后打卡上线开始送餐,中午一点半后,如需吃饭休息,可申请站长将工作状态改为忙碌,下午四点前需重新打卡上线,晚上八点五十打卡下线。有时需值夜班。若发生意外,无法接单或者需要调换,需告知站点站长。
站点有某信息公司组建的微信工作群,公司多次在群内就服装、头盔、悬挂旗杆、值班、培训、请假、打卡考勤、处罚、早会、调整在线状态等事宜进行管理和调度。
2021年10月1日,林某某在送餐过程中摔伤,请求确认与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林某某与某信息公司自2020年8月3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平台经济兴起,网络平台以其通信功能、大数据功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安排自由化,工作场所流动化。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应对用工合规风险,互联网平台企业调整经营方式,引入承包组织,形成了从业人员、平台企业和承包组织之间的三角用工关系。
在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特殊用工模式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以保障其劳动者权益,逐渐成为司法审判面临的现实问题。
若平台企业、承包组织均未与骑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从骑手是否使用了平台的APP进行送餐或是否配备平台的标志装备,也不能仅从骑手与承包组织是否签订了合作或承揽类协议的表面特征来判断,而应当根据用工实际,综合考虑骑手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平台企业控制程度、骑手是否需要遵守平台企业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骑手为平台企业工作的持续期间、骑手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从骑手与平台或承包组织之间是否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存在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的方面,依法审慎认定劳动关系。
来源:威海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