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工单位违法分包,虽无劳动关系也应按其过错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某建筑劳务公司与闫某劳动争议案
2019年,某建筑劳务公司将其所承包住宅楼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自然人余某。余某招聘闫某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对闫某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闫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10月,闫某在工作时从钢管架上摔下受伤。2023年3月,工伤鉴定认定闫某伤情为九级伤残。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建筑劳务公司向闫某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该建筑劳务公司认为其与闫某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因工受伤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案中,劳务公司将承包的劳务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余某,余某聘用的工人闫某受伤,法院依照此规定判决建筑劳务公司承担闫某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