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讲雇事(金柚网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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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员工聘用协议书》,双方约定:李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从事任何可能与李某在任何时候以某科技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职责产生实际或预期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
2021年3月,李某以其母亲名义成立某公司,经营范围与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大体一致。2023年7月,李某离开某科技公司,8月某公司注销。
李某在职期间,为了获得更多佣金,将本应直接报备给某科技公司的客户信息通过某公司报备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为此向某公司支付佣金57万余元。2023年9月某科技公司申请仲裁,请求李某赔偿损失58万余元。
诚实守信不仅是民事活动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书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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