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讲雇事(金柚网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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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0日,梁某进入重庆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处工作。2017年2月5日,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3月12日,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机械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140元、经济补偿1978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203元等。之后,梁某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巴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于2017年2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即于该日终止,梁某应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即2018年2月5日前向机械公司主张相关权益,其于2021年3月12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相关事项已逾仲裁时效,不予支持。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牢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的规定,在仲裁时效内及时申请仲裁,做到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书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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