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讲雇事(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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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黎某入职某公司。2016年5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2年4月。2022年4月,某公司以与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通知黎某于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5月,黎某到岗并要求安排工作,被某公司拒绝。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黎某自2010年10月起至2022年4月期间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其对是否与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享有单方选择权。在黎某有续签劳动合同意愿的情况下,某公司以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判决确认黎某与某公司自2010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公司向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强制缔结劳动合同的权利,与之对应的则是用人单位具有接受强制缔结劳动合同的义务,如用人单位拒绝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缔约自由,但有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也有利于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判决其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对职业稳定性的合理期待。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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