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讲雇事(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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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于2021年11月1日与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日被派遣至某置业公司工作。2022年3月1日,姜某开始休产假,后于2022年3月10日生育一子。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同意支付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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