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讲雇事(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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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先后进入某押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后担任车长职务。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押运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的《奖惩制度》中明确规定,造成公司、客户或同事经济损失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作辞退处理。吴某已经签收并明知上述规定,应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且作为保安押运车长,较普通员工理应更清楚知悉和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吴某在工作场所内实施报复性侵权行为的违纪事实清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某押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需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合法有效且已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违纪处罚的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场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既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更是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明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否定劳动者的违法侵权行为,引导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案例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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