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讲雇事(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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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于2023年2月1日进入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从事快递配送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公司每月25日左右向伍某某进行银行转账,并备注“工资”。
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主张已将快递业务外包,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该公司于诉争期间按月向伍某某转账款项,并备注为“工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还以预支生活费的名义向伍某某转账款项,故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亦符合劳动关系中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征。
伍某某的工作内容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及规章制度的约束,需服从公司对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的安排,伍某某对工作并无自主决定权,公司对伍某某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故判决确认双方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集结大众生存、价值创造等要素,为现代社会所承认的一种基本社会关系,也被称为当代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和“风向标”。随着平台经济、零工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就业形态的兴起,快递行业普遍采用更为灵活的用工模式,由此导致“快递小哥”劳动关系认定复杂化。
本案通过“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具象化标准,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进行穿透式审查,就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等进行审查,进一步强化了对新业态从业者隐蔽劳动关系案件的识别能力,保障了新业态从业者获得工伤赔偿、劳动保障等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新业态用工秩序,构建良好和谐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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