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讲雇事(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推荐阅读时长|3分钟
申请人都某,男,出生于1968年11月20日。2024年5月18日,都某到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某建设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4年7月23日8时许,都某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8月2日,应都某要求,双方解除用工关系。之后,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都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都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工伤待遇时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生争议,都某遂向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912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该案申请人都某生于1968年11月20日,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规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61周岁,自双方用工关系解除时,都某距其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不应递减20%,故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依法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912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新延退政策下工伤待遇争议的典型案例,精准适用《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明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规则。在法律适用层面,前者确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法定退休年龄的关联计算标准,后者则重新界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两者结合为本案裁决提供坚实法律依据。从社会价值来看,按新退休年龄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充分考量了工伤对职工就业周期与收入的长期影响,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补偿失衡,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受伤后仍能维持合理生活水平。本案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提醒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规范工伤待遇支付,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推动劳动保障领域法治建设、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今元集团成立于2014年,是知名的全球人力资源数字化综合服务商。总部位于杭州,在北京、上海、香港、广州、深圳、新加坡、印尼、越南、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土耳其、迪拜、沙特、老挝等地设有分子公司,旗下拥有金柚网、今元人才、金柚GEO、今元橙长、康康ODS、梧桐范式、豆豆兼职多个子品牌。基于企业人才战略与业务场景,构建贯穿员工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体系。
面向海外需求,提供海外招聘、全球EOR、全球Payroll、海外员工派遣、全球自由顾问用工等一站式全球人力资源服务,覆盖150+国家/地区;面向国内需求,涵盖业务外包、招聘流程外包、岗位外包、社保服务、薪酬管理、人才派遣、企业商保及员工体检、企业培训等,拥有400+服务网点。以“技术+服务”驱动,自主研发AI+HR系列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