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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文读懂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突破

【关注】一文读懂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突破 新鼎资本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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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

两大方面举措

1

加大授权力度

按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2

整合现状行规

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环节管理规定。为了使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

被“加持”的作价投资


  “2015年,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法律上肯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三权下放’试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面则授权高校和科研院所‘自行决定’。”长期从事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刘群彦直言,“但在具体操作上有些无所适从”。
  刘群彦告诉媒体,受限于教育部2005年“高校不得直接投资”的规定,高校一般由其经营性资产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事宜,而且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办理评估、备案、产权登记,这个过程难免会延长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时效性。
  张妍的目光同样聚焦于作价投资。国有股权如融资、转让、划转等环节均需较长的审批周期,并且,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保值增值有强制要求。
  “国有股权管理长时间的审批周期,可能会导致创业公司错失稍纵即逝的商业机会。”张妍坦言,甚至有部分投资人明确表示不会投资国有股东创业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审批时间成本高,一旦某审批环节出现问题,造成国有股权管理瑕疵,将对公司上市造成影响。
  事实上,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就科技成果的出资及评估备案等,做出与普通国有资产不同管理模式的规定。
  在刘群彦看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成果出资、投资管理、产权登记等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操作链条,但不同规范分散且不利于具体实施上的完整引用,尤其是作价投资后形成国有股份的转让、无偿划转以及产权登记,仍要依照过去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

读懂科技成果转化国资管理


  半年后,《通知》应运而生。用张妍的话来说,《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就能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
  《通知》指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成果转化收益无需上缴国库,可用于奖酬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授权央属研发机构和高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授权央属研发机构和高校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事项。”刘群彦认为,这使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成果出资、资产评估、投资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问题上形成完整的“闭环”。
  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加大授权后,如何有效监管?张妍解释说,《通知》将财政部对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批事项下放至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如中科院、教育部等,主管部门跟进的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做到权责对等。”张妍称,尤其对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增加了追责条款,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放管结合明确多方监管力度


  “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探索,与科研机构自主权下放改革相适应,有利于发挥单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彭春燕说,此次新出台文件与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相匹配,能够有效保障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利落到实处。
  《通知》还优化了评估管理,明确了收益归属: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加大授权、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措施实施后,又该如何监管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授权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做到放管结合,《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
具体包括3方面:


一是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


二是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


三是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促进地方科技成果转化,《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落实授权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同时,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

务实举措获业内人士欢迎


  “此前,国家通过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改革措施,已经破解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系列障碍,比如下放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形成了良好的政策体系。
  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联盟秘书长陈柏强告诉记者,此次文件结合技术类国有资产的属性,进行了新的突破,主要是对技术入股后,股权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投资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进行了下放,从而事实上建立了对于技术类国有资产的全流程的完整管理体系。这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有利于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某专业机构总经理表示:“此次新出台文件对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需要解决诸多环节的问题,而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无疑是整个成果转化链条上的关键一环,是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制度保障。”
  他认为:“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为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模式创新探索开拓了施展空间;明确收益分配为高校能够系统性全链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创新动力。在加大授权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则对高校在内部规范管理和制度化建设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样的放管服组合拳,无疑为今后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注入了‘强心剂’。
  来源:科技日报、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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