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广大纳税人来说,从4月1日起,增值税三档税率正式调整为13%,9%和6%,这真是“税改春风吹满地”呀!
新政策出台后,大伙儿高兴归高兴,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面临一些细节问题弄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聊聊税率下降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发票税率开具的衔接问题。
Q1、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老规矩,我们直接举例说明:
一、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提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在3月20日与B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为3月31日,实际收款日期为4月5日,请问A企业适用何种税率?
解答:按照相关规定,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因此确定A企业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31日,适用调整前税率;
提问:如果A企业与B企业没有签订合同,那A企业适用何种税率呢?
解答:按照相关规定,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因此确定A企业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5日,适用调整后税率;
提问:如果A企业没有发货,B企业也没有交付货款,请问A企业适用何种税率?
解答:按照相关规定,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因此确定A企业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31日,适用调整前税率;
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解答: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差不多,总之记住一句话:有合同看合同,没有合同看收入,如果两者都没有,就看发出货物日即可。4月1日前发生用调整前税率,4月1日后发生用调整后税率。(这样是不是就很好理解了~)
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提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属大型机械制造业,2018年4月与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生产周期13个月的合同,合同约定了收款日为2019年4月2日,那A企业适用何种税率呢?
解答:按照相关规定,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款项未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因此合同约定了收款日为2019年4月2日,即使没收到款,A企业应适用调整后税率;如果A企业在3月31日收到款项,那么A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31日,适用调整前税率。
四、视同销售货物
提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3月20日决定将自产的服装用于集体福利,4月1日正式实施,请问该批服装适用何种税率?
解答:按照相关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该批服装于4月1日正式移送,适用调整后税率。
五、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
解答:这种情况也可以用一句话来总结:服务已经提供或者正在提供,收到款时就确定,未收到款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又没合同又没收到款,服务完成可确定,主要看对应的时间来确定新旧税率。
六、视同销售服务
解答:和第四条类似,主要看服务是否已经提供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提供租赁服务
解答:通俗易懂的理解就是不论服务是否提供,款项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八、转让金融商品
解答: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九、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解答:有合同先看合同,没有合同就看无形资产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参考下图:

Q2、4月1日前后开具的发票税率如何衔接?
关于发票开具,税务局的文件原话是酱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怎么理解呢?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4月1日前你已经开具了原税率(16%、10%)的增值税发票,但在4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比如商品有问题,对方不要了......
这类情况,开红字就好了,但要按照之前开的税率来开具。
如果是开具有误,比如数量、金额有误、错位等情况,也是重开就行了,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红字,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就好了。
当然,如果纳税人在4月1日前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要补开发票怎么办?
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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