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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相互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能否视同销售?

总公司和分公司,相互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能否视同销售? 中兴通简税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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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题一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答复是的,需要视同销
问题一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

是的,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因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二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

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是看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若是在在同一个县(市)而且移送到收货方后对外销售货物,则这样的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纯的内部调拨比如用于收货方内部使用等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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