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费用入账,一直是财务人头疼的问题:员工的高铁票一律入“差旅费”?桶装水往哪计?打印机入不入固定资产?……小编提醒大家:会计做账千万别任性哦~
会计别乱记!
一、1090元的高铁票,计入“差旅费”吗?
案例:我单位的员工回家探亲,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允许报销员工探亲期间来回高铁票,4月份小王报销探亲车票金额109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请问:
答复:
以上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错误的,这张1090元的高铁票不是差旅费,属于福利费,是万万不得抵扣增值税的!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90元
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090元
提 醒:
若是报销的车票按照福利费来抵扣了,应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0元
二、公司办公室买的桶装水,计入“职工福利费”吗?
答:NO!公司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属于“管理费用-办公费”。
哪些费用属于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案例:
A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本月购买了1台2000元的打印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到税务上有个政策:(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打印机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按月折旧(假如按照3年折旧,预计净残值率按照5%)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52.78元
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会计与税务是两回事,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上面的案例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再提醒大家一下,作为财会人,做账千万不能任性。
2点建议:
1)财务做账除了吻合业务、更要必须符合税务,违背税法的做账 方式不可取;
2)会计做账切记不要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想怎么入账就怎么入账,做账切记任性而为。

注意!公司办公室水电费取得专票
不能全抵增值税!
为何不能全抵?大概率是这样一个原因:
公司兼有增值税的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比如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同时兼营了增值税的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而办公室的水电费又同时用在两个项目上,那么对应简易计税的那部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就出现了有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却不能全额抵扣的情况。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纳税人在抵扣时,需要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上述公式分离出来,剩余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如下: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第3项、第4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情形5: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进项税额情形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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