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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作为征税机关,也在时刻监控着企业的税务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就可能采取进一步行动,其中有一个行为就是给企业下发风险提示函。
1、因疑违规加计扣除被风险提示
经税收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您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1.日常经营活动工资新金违规加计扣除疑点
2.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雄销额超过本年度无形资产摊销总金额疑点
3.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大于财务报表的研发费用疑点

2.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异常被风险提示

3.GMV与申报销售额相差近千万元,电商企业收到税收风险提示函

佛山税务机关采取大税收数据监测手段,发现某电商企业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与税务机关在各电商平台监测的销售额相差近千万元,据此,对该电商企业下发税收风险提示函,要求其自查并填写《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向税务机关反馈。
4.因一组发票怀疑涉嫌虚开被风险提示

5.因印花税申报异常被风险提示

现在税局系统真是太强大了,收到税收风险提示该怎么办?让自查的内容一定就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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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对方法,主要是把握3个原则:
原则1:不要自乱阵脚
什么意思呢?首先要清楚,税务机关向你公司发来税收风险提示函,这件事的严重程度。一般来说说,税务局是对不属于高风险的纳税人,才会通过下发税收风险提示函来实施风险应对。
通常,这是由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的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事项情况,并且会要求企业开展税务自查。
如果在自查的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税务相关的问题,应该及时进行改正,需要修改申报的要进行修改,而且要注意,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要将自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送给税务机关。
了解了这些后,如果公司收到了风险提示函,公司老板和财务人员就要坐下来,好好分析下,风险提示函中提到的问题,是不是确实是有问题的。
例如:针对加计扣除风险提示自查!
1、是否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行业
(1)并不是所有行业企业发生研发活动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重点关注6个行业不适用优惠: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研发费用发生当年,企业从事负面清单行业的业务产生的收入,占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不超过(含)50%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否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仅限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其他符合条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注意:
①(1)(2)所述行业范围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②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3、是否准确归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口径在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税收规定中存在一定差异。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计算归集研发费用。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①人员人工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
③折旧费用;
④无形资产摊销;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应当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将政策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1)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查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⑧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准备入库登记编号证明材料。
(2)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预缴环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二季度、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上述规定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原则2:不可不理税务机关的提示
尽管风险提示函里写了,如果企业自查认为没有问题,可以不反馈自查结果。
但是税务机关都将风险提示函送上门了,你什么表示都没有,你这态度就有问题,而且你能说你企业没啥问题吗?估计国内没有哪个企业可以拍胸脯说自己企业一点税务问题都没有。
人家税务机关既然给你公司发风险提示函,肯定就是有依据、线索的,金税三期的数据分析能力如此强大,你也别自欺欺人认为税务机关是误判。
所以,收到函件后,一定是要重视,如果函件中的问题,确实存在,那么先在内部把真实问题摆出来,再咨询下税务专家,自查报告应该怎么写,材料应该怎么准备,以免提交的报告不过关,税务机关亲自上门,到时候可就更难应对了。
原则3:积极联系税务专管员
因为跟企业打交道最多的还是税务专管员,他们熟悉企业情况,而且他们也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打交道多,能听到的信息也更多,比如了解了解下发这个函件是什么原因,有什么背景没有,还可以请教他应该怎么自查比较好,把握哪些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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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小伙伴在电子税务局“服务提醒”中收到税务局发送的《纳税风险提醒函》,收到此类信息不必紧张,也千万不可忽视哦!这是税务局实施税收风险疑点“双推送”模式发送的风险提示提醒信息。它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主要是为了帮助纳税人遵从税法,履行义务,降低办税成本,减少纳税风险。
一、什么是双推送?
“双推送”是指将税收风险疑点信息推送给税务人员应对的同时,推送至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端口,让纳税人知晓税收风险疑点信息,并开展自查自纠的风险应对方式,改变了以往税收风险疑点信息只推送给税务人员开展应对、由应对人员联系纳税人的传统工作方式。
纳税人收到税收风险疑点信息需要在期限内完成自查、反馈。
二、怎么查看、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采取线上送达方式推送提示提醒函后,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首页下方“服务提醒”功能,即可查看推送的《纳税风险提醒函》,点击“查看”,提醒内容为:尊敬的***公司,现您有一条待办的提示提醒任务,请您通过风险管理类——提示提醒功能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资料。点击 “提示提醒函”,查看具体内容,可查看相关风险提示提醒信息、税收风险自查指引及风险自查反馈期限等。



进入 “我要办税”——“线上执法”——“提示提醒回函”页后,如果已超出自查反馈期限,页面提示“已过反馈期限,无法再进行反馈!”,纳税人可联系应对人员对风险疑点进行情况说明。


在反馈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自查情况,进行风险自查反馈,填写情况说明。


附报资料为非必报项,可以点选择,上传更正后的申报表、税票等相关资料。
三、反馈后是否排除风险疑点?
税务人员会根据纳税人反馈情况,对照纳税人风险疑点信息,分析确认纳税人是否自查自纠到位。对风险疑点基本可排除的,办结“双推送”任务,对风险疑点无法消除的,税务人员会进一步采取递进措施。
注意了!如果第一次推送后,纳税人逾期不反馈的,税务局会再次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风险提醒信息。第二次推送后,纳税人逾期仍未反馈、自行纠正不到位或者举证不充分不能排除风险的,可能转为接触式风险应对。
所以,小伙伴们收到风险提示提醒信息要引起重视,认真自查、有则改之、据实反馈,避免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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