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实行后,混合销售还有吗?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如何判断适用的增值税率?
混合销售的业务还有,但是不再用“混合销售”这个说法了,新法不再使用“混合销售”这一术语,而是表述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
这意味着只要一项交易中包含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无论货物与服务、服务与服务、货物与无形资产等何种组合,均按此规则处理。也就是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判断原则:
税务处理不再根据销售方主业确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而是根据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确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主业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即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
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注意一:看实际业务实质
1、快递服务中,收派服务是核心目的,运输是为实现收派的必要补充,故按收派服务6%税率计税;
2、销售设备并安装,若设备销售是核心目的,安装是为设备使用服务,则按设备销售的13%税率计税。
注意二:合同约定很重要
交易合同中对各业务的内容、金额、目的等的约定是重要参考,若合同明确体现了主要业务和附属业务的关系及目的,可据此判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来源:郝守勇税库,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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