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内保险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两种疾病保障模式在国内快速兴起。一种是“互助“,一种是众筹。人们对此二种疾病筹款模式的了解,多局限于身边的案例,或某些知名平台的产品。而对于其在灾难性疾病保障中发挥的作用,还是不够深入了解。
在我国的社保保障力度已经如此富有成效的情况下,面对重大疾病,我们应该先寻求自救、再寻求他救。社保基础之上,个人与家庭,根据不同的家庭和个人情况,完善配置商业保险、参与互助团体,必要时再寻求众筹的帮助,方能形成一个较为完善和稳定的保障体系。
互助与众筹的作用,就是与社保、商业保险互为补充,为人们提供更加全方位的保障;同时,众筹和互助等商业模式的开展过程,本身也在对参与者进行着商业保险意识的普及。
这篇文章,我们理性思考:相互、众筹和保险三者,到底是怎样的关系?
总体而言,互助,保险与众筹,三种模式,都是基于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之上的大病筹款方式。
不同的是,保险与互助,是一种事前行为,即在发生大病之前加入某个团体、购买保险服务,来应对或将发生的疾病对家庭造成的经济压力和收入损失;而众筹,是一种事后行为,在大病发生后,个人无力承担刚昂医疗费用,进行的一种被动的筹款行为。
同时,互助与相互保险、众筹与慈善行为,其运作方式等有所不同。
01 互助与相互保险
现在我国流行的网络互助的前身,是相互保险,相互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已经在世界上存在了近300年的历史。
根据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1月出台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相互保险”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而网络互助与相互保险不同。“网络互助”是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通过在平台用户间签定协议并对平台用户收取小额费用的形式,为需要风险保障且满足一定条件的用户提供资金支持。在我国开展相互保险业务需要持有相应的牌照,且业务开展存在诸多法律法规限制。目前在我国仅此三家拥有牌照: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
因此,网络科技公司所提供的,多为网络互助计划。不需要持牌照经营,并且在经营性质上属于社会公益,受法律法规监管较少,因此与相互保险相比经营方式要更加灵活。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0月,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中,明确划清了网络互助与相互保险二者之间的界限。同一年监管还为网络互助划定了四条红线,即“不能自称保险,不能承诺刚性给付,不能宣称由政府监管,不能非法沉淀资金池”。
简单来讲,互助与相互保险,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刚性给付要求不同、监督力度不同、准备金和再保险情况不同,对于消费者来说,其疾病保障形式和内容大体相同。我们可以将互助的保障内容简单类比为“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根据不同平台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其年龄限制、保障期限、花费上限各不相同。但是总体而言,相比保险,互助这种模式,产品更为简单、资金运作更加透明。
02 众筹与慈善捐款
“大病众筹”,即当个人遭遇重大疾病产生巨额医疗花费,无力承担而通过网络平台向群众发起募资的行为。大病众筹具备门槛低、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等优点。
但是,大病众筹的缺陷在于,群众的捐款行为不等于慈善,缺乏具体的监管备案,因此易出现骗捐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因此,真正的慈善募捐都是有民政部备案编号。而网络平台的资金筹措通常都会明示:该项目信息不属于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因为不是公开慈善募捐,众筹平台并不需要到民政部门备案,同时也并不具备审核资产的资格,所以此类大病众筹平台上才会有出现诈捐、骗捐的可能。
风险保障配置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循序渐进的配置过程,不同家庭、不同个体的预算、健康状况各不相同。保险、互助与众筹,三者的准入门槛、健康要求、保障内容、服务主体各不相同,在社保的基础上相互配合,才能作全小到家庭、大到社会的风险保障体系。

商业保险:提供服务的主体是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销售行为受银保监会和保险法的监管和约束;准入门槛高,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高、保险产品的购买门槛高(高花费、高健康告知要求);保障力度大,只要符合投保要求并按时缴费,合同所约束的保障都是确定保障;产品复杂难懂,易被销售误导;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高、保费的运作透明度低,但是有保险公司兜底;保险公司倒闭的可能性极低,因此用户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获得长期的保障。
网络互助:提供服务的主体为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互助非保险,产品不受银保监监管 ,但受我国法律约束;准入门槛低,具体表现在对网络科技公司运营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的要求,用户使用门槛比商业保险低,具体表现在更低的花费和相对宽松的健康告知要求;保障力度较高,部分产品只保障至70岁、只提供重大疾病或恶性肿瘤的保障,少数产品可保至终身,花费预估与可保年龄成正比;网络科技公司运营花费成本低但存在倒闭的可能,产品和服务的可持续性无法保证;产品简单、资金透明,用户花费少。
大病筹款:提供服务的主体为网络科技公司,大病筹款非慈善行为,不受慈善法约束;服务的使用门槛低,但要求疾病花费与家庭可承受能力的真实性、一定程度上依靠投保发起人的人脉资源和社会号召力;非确定性保障,平台并不保证用户一定能得到所需要的筹款。
综合看来,商业保险、网络互助、大病筹款,由于对产品和服务使用者的健康、经济能力要求不同,能分层次的满足各层次人群的疾病保障需求。
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互助与大病筹款的可持续性不确定以及保障力度的局限性,想要做好家庭大病风险保障的基础保障,还是要回归商业健康险,然后在此基础上,按需合理运用互助与众筹,给家人最全面的大病保障。
上文我们分析到,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的门槛。在消费者端,投保门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预算;
对被保险人的健康要求;
保险公司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保障内容进行限制。
由于以上门槛的存在,商业保险对于人群的覆盖,在现实中存在以下空缺:
1. 无钱投保者的疾病风险保障。我国致力于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对于此部分人群的社会医疗保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的就医问题,但是由于医保能够解决的问题依然有限,对于高额大病医疗,国家无法全部报销的部分,此部分人口也不具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的能力。
2. 亚健康群体的疾病风险保障。与社保最大的不同是,商业保险产品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对投保人群进行筛选,这决定了一部分特殊疾病人群无法投保大部分的健康险;然而,这部分人的患病风险却恰好高出能正常投保的健康体,反而更加需要大病风险保障。
3. 超出商业保险承担能力范围的医疗花费。目前,线上投保健康险产品,重疾险产品,单个产品最高保额70万左右,出于预算考虑,大部分人只会投保一份重疾险。商业医疗险医保后报销上限可达到100万左右,部分特效药、外购药不在报销的范围内。
商业保险的以上局限,可以通过网络互助与大病众筹来做补充保障。
互助与众筹之所以能够存在市场,缘自其解决商业保险无法解决的问题的能力,满足了部分群体的疾病保障要求。
网络互助:价格低、产品简单、健康要求适度放宽。网络互助的出现,一方面削减了保险公司的庞大运营管理费用,平台只收取8%的管理费来覆盖产品的运营支出,以此来降低用户花费;另一方面产品极其简单、资金运作透明、健告适度放宽,普通人也能看得懂产品、了解资金去向;低门槛决定了参与整个互助的人群基数的庞大,庞大的互助人群又反过来降低了均摊在个人账户里的花费,使得风险相对高一点的亚健康人群也可以加入,进一步弥补了商业保险的高保费、资金运作不透明、健告要求严格等问题导致的人群保障覆盖率低的问题。
大病筹款:使用门槛极低的灾难性疾病后补救措施。众筹的出现,虽非慈善却是公益行为,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拯救了无数遭遇大病不幸的极贫困家庭。也能一定程度上对超出商业保险范围的花费进行补充(极少)。
近年来人们保险意识有了普遍提升,即便如此,依然很多人口无钱买保险、或者买不了保险。互助与众筹的出险,为作全家庭保险保障做了有力补充。
看到这里有人会问,互助花费如此之低、众筹门槛如此之低,为什么我们还要购买昂贵的商业健康险?
互助众筹虽好,但是与商业保险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不受监管、没有资本兜底和再保险造成的费可持续性。互助和众筹的主体,网络科技公司,对资源的整合能力也无法与保险公司庞大管理费用支撑起来的服务体系相等同,只有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能够提供确定的、可持续的基础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