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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宋离婚,冰晨分手”,那些年一起买的保险咋办?

“双宋离婚,冰晨分手”,那些年一起买的保险咋办? 安润国际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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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病的时候另一半陪不了你,还有保单可以陪你。

上周末,双宋离婚和冰冰分手的消息,让群众好好吃了一顿瓜。然而,吃瓜吃的不亦乐乎的我,在看到“离婚”这个字眼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的改变,从而导致的保单权益、后续缴费缴纳等一些列问题,真是职业病,病的还不轻

不少人因保险的豁免等功能,在投保时往往选择相互投保。关于婚姻关系破裂保险的处置问题,涉及以下两点:

1. 保单受益人的变更;

2. 婚内财产的分割。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离婚了,保险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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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保险怎么办?

一张保单权益的行使,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 投保人的权益: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主体,也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取得现金价值的主体。

  • 被保险人的权益:被保险人是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确认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效力以及保险金额、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等。

  • 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我们在购买保险时,通过默认选择或主动选择,或后期变更,保险受益人可能为以下两种:

1. 指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指定受益人没有人数的限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个人或者同时指定几个人为受益人。

2. 法定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 《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 很多保单的受益人默认为“法定”受益人,比如意外险、一年期保单,甚至互联网销售的包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也默认受益人为“法定”。

  •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保单购买的时候默认法定受益人,在保单生效后还是可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受益人指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在婚姻中关于保单受益人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带有身故责任的保险中,包含以下几种,我们通过几个案例说明。

1. 未指定受益人婚姻关系发生改变,受益人应该是谁?

一个案例:2017年12月,26岁的张女士婚前为自己投保一份定期重疾,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张女士本人,保额100万,每年缴费1000元,保障至55岁,默认法定受益人。2018年9月,张女士与陈先生结婚,婚后继续为保单缴费;2019年1月,张女士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按照100万的理赔金额赔付身故保险金,应该给谁?

张女士的妈妈与陈先生就理赔款的去向产生纠纷,提起诉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点,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作为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陈先生与张妈妈各拿到保险金额的50%,即50万元。

2. 夫妻互投,婚姻关系破裂,受益人应该是谁?

一个案例。小明的妻子小颖为小明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其后二人离婚,小明与小花再婚后小明身故。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小明的妻子,保额应该赔付给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点,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

答案是:受益人小明的前妻小颖,因为保单为小颖所购买。

如果小明的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小明的妻子小颖,清晰地通过关系和具体姓名约定了受益人,则符合解释“(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赔偿金额按照遗产处理,由小明的妻子小花继承。

震惊!!某夫妻互投保险后离婚,没做一件事,自己掏钱买保险,理赔款却进了别人腰包

因此:

  • 婚姻关系改变(婚前给自己买的保险)前后投保重疾险,最好能指定受益人并标注二者关系;

  • 夫妻相互投保后离婚的,应该做及时的受益人指定,这也是保单管理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总结(很长且重要):

如果购买人寿保险或是带有身故责任的保险,无论投保目的是想为自身购买定期寿险给父母做保障的独生子女,还是夫妻相互投保后婚姻状况发生改变,都应该重视保单受益人的问题,在合适的时机指定保单受益人,清晰地通过关系和具体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将保险金额的收益权确定到具体的个人,避免纠纷的产生。当然,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指定的是子女,这个关系并不像婚姻关系那样容易改变和被打破,除非子女早于父母离世,这笔身故保险金才有变成遗产的可能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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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保单怎么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可能为对方、为自己购买了多张保单。尤其是现如女同志掌管家庭财政大权,往往自己一张保单都无而给家庭顶梁柱连买几张保单。

在离婚的时候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保单应该怎么分?

1. 哪些保单可以分?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一句话,就是:那些退保能拿回钱的保单,并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可以分。

  • 什么保单,退保能拿回钱?

在婚姻中,夫妻相互投保的保单,主要包括人身险中的重疾险、寿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险、特定疾病保险(防癌险)等有现金价值的长期险种。其他价格比较低、保障期间较短的险种,通常不会引起纠纷。

  • 什么保单,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① 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保单。如果保险费是由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购买,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是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婚前购买的保单,婚后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继续交保费,续保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可以退保后按比例分割现金价值。

② 如果是婚后购买的保单。如果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离婚时可以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夫妻一人一半)。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身保险的,变更投保人和相应受益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要有保险利益。再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间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仍需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这里最大的风险是,投保人可以选择退保,导致保单失效,而被保险人因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投保其他保单,因而失去保障。

因此,最好在离婚时变更相应投保人和受益人。特别是夫妻相互投保的保单,离婚时不管是否分割保单价值,也请及时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2. 保单如何分割?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婚姻关系结束,分割的是保单的价值,如现金价值、账户价值,而并非保额。

双方可以直接退保,分割退回的钱,这样的方法损失比较大。另外,也可以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和账户价值,一方给予另对方现金补偿。既分割了保单归属,又有持续保障。

每个人在给对方投保的时候,心里想的都是天长地久。但是婚姻关系不是永恒,也会有一天成为曾经拥有。在婚姻关系走到头的时候,千万不要意气用事、赌气逃避,至少应该把保单关系理清,毕竟生病的时候另一半陪不了你,还有保单可以陪你。


撰文 | 悟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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