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9日,上海市药监局公布了《上海市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决定将曹惠吉等8人列入本市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以下是原文:

2021年 第10号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大对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推进本市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曹惠吉等8人列入本市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上海市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 一、曹惠吉销售假药案
曹惠吉于本市嘉定区福海路777 弄2号618 室经营美甲店,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与秦书英(已另案判刑)合作,由曹惠吉负责介绍客源、提供注射场所,秦书英负责提供药品和注射针剂,共同向他人销售使用肉毒毒素针剂,两人平分销售所得。2018 年3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对上述美甲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HUTOX"牌韩国产A 型肉毒毒素二瓶,“熊”牌韩国产A 型肉毒毒素二瓶(一瓶为空瓶)。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3月1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9)沪7101刑初80号):一、曹惠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禁止曹惠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曹惠吉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 二、焦会改销售假药案
2018年4月起,焦会改将从他处购得的性药在其暂住处经营的"二度春"成人用品店内对外销售,并多次至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060号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发放性药广告并向他人兜售性药。2018年6月,焦会改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1盒"肾白金"销售给上述市场保安。2019年5月14日,焦会改再次至上述市场发放广告、销售性药时,被公安人员和市场监管人员抓获。执法人员当场从焦会改处查获随身携带的"小刚炮"、"肾白金"等6种性药共计170粒,又从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查获"烈焰红唇"等25种性药。经认定,查获的性药中,"小刚炮"、"肾白金"等粒状性药共计305粒、"烈焰红唇"等液体状性药共计6瓶,依法均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8月1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19 )沪7101刑初371号):一、焦会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的假药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焦会改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 三、陈靓销售假药案
2016年11月起,陈靓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推销"莱乃康"等美容针剂。2017 年底,陈靓以人民币4500元向顾客郑丽出售"莱乃康"人胎素一盒( 50 支装);2018年12月初,陈靓通过微信向昵称为"全日代"的商家进货后,又以人民币4200 元向顾客郑丽转售"莱乃康"人胎素一盒( 50支装)。2018年12月13日,陈靓被民警抓获。同年12月28日,顾客郑丽向公安机关提交其向陈靓购买尚未使用的"莱乃康"人胎素24支。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人胎素,未经批准注册进口,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3月2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9)沪7101刑初136号):一、陈靓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缴获的假药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陈靓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 四、杨楼楼销售假药案
自2018 年8月起,杨楼楼在本市宝山区共和新路5000 弄4号1819室经营美容店,对外销售"HUTOX"等美容针剂。在此期间,杨楼楼向顾客熊娅娅、张渺渺各售出"HUTOX" 1支,每支收取人民币1600 元,并提供注射服务。同年11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涉案美容店查获"HUTOX" 6 支、"BOTOX" 1支、"Botulax 200" 3支、"Original Mesoceuticals" 8支、"Muscle inhibitors" 4 支、"ASCORBIC ACID INJ" 14 支、"Be11ast P1us "13支、"Be11ast" 27支、"时光美业套装" 4套(每套6支)等美容针剂。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HUTOX"、"BOTOX"、"Botu1ax 200" 、"Musc1e inhibitors" 、"ASCORBIC ACID INJ" 、"时光美业套装"未经批准注册进口,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4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9)沪7101刑初157号):一、杨楼楼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查获的假药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杨楼楼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 五、翟一平非法经营案
2018年2月,翟一平和郭梓洪(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由郭梓洪利用境外渠道购买OPDIVO 、KEYTRUDA 、LENVlMA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翟一平,后由翟一平负责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经药品生产企业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 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2018年2月至7 月间,翟一平与郭梓洪共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四百七十余万元。2019年10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9)沪7101刑初273号):一、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禁止翟一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赃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翟一平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的二年内,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执业药师的注册申请,市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其作为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 六、张唯佳非法经营
2017年7月份至2018年2月份,张唯佳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多种小林牌"AIBONN 洗眼液"药品,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唯小麦の 日本代殉"店铺内对外出售。2018 年3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张唯佳位于宝山区泰和路1088 号9 号楼A区426室的仓库进行检查时,查获多种小林牌"AIBONN 洗眼液",其中深蓝色包装19瓶、浅蓝色包装4瓶、玫瑰红色包装17瓶、橙色包装17瓶,总计57瓶。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洗眼液具有药品特征,在我国境内应按药品管理。2019年11月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9)沪7101刑初492号):一、张唯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缴获的涉案药品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张唯佳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的二年内,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执业药师的注册申请,市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其作为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 七、周庆云销售假药案
2017年下半年起,周庆云在其暂住处通过微信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针剂,再对外销售,并由其或者雇请的人员提供注射服务。2018 年9月28日,民警在周庆云的暂住处查获美容针剂谷脱甘肤注射液(筋静200mg) 7 支、硫辛酸注射液(皮筋静5ml)7支、C-PARA 注射液(皮筋静2ml) 7支、Arinami F50注射液(50mg静) 7支、氨甲环酸注射液(筋静1000mg/10ml) 7支、抗过敏.肝脏疾病患者注射剂(静注20ml ) 6支、纯化肉毒杆菌毒素(MEDITOXIN) 11盒、ACETIN 2支。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美容针剂,均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6月1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9)沪7101刑初259号):一、周庆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禁止周庆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周庆云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 八、盖虹吏销售假药案
2017年12月起,盖虹吏从非法渠道购进水光针、肉毒素、玻尿酸等未经批准进口的美容整形累药品和医疗器械,并通过微信向顾客销售。2018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在其居住地当场查获待销售的“MELSMON”、“PIACENTEX”、“REJEUNESSE”等28种意思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共计1300余盒。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台湾产麻舒痛乳膏”7瓶、“维他命b类药物”23瓶、“Ascor L 500(注射用抗坏血酸)”23瓶、“LIPORASE注射剂”620瓶、“抗坏血酸注射液”850瓶、"J-CALN乳膏“11瓶、"PIACENTEX聚脱氧核糖核苷酸”490支、“日本产硫酸庆大霉素软膏”8支、“日本产庆大霉素软膏”380支、“MELSMON人类胎盘素”950支及“High.inj”12支,共计3374支(瓶),未经批准进口,依法按假药论处。2018年10月2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376号):一、盖虹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查获的假药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盖虹吏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