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41个配方颗粒5月23日生效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第7批41个品种《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涉及品种:柏子仁、酒地龙(参环毛蚓)、垂盆草、炒川楝子、芡实、苎麻根、茯苓、浙金钱草、五倍子、地骨皮、燀桃仁(山桃)、仙茅、紫草(新疆紫草)、盐益智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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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30个配方颗粒5月20日生效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我局对柏子仁等30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了审核,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有关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二氧化硫残留等均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
对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告。
涉及品种:南沙参、芥子、炒芥子、熟大黄、藕节、藕节炭、炒牵牛子、醋三棱、姜炭、千年健、白果仁、人参叶、北沙参、盐巴戟天、猫爪草、伸筋草、盐小茴香、猪苓、山豆根、制川乌、莲子心、粉萆薢、马齿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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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31个配方颗粒5月25日生效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第五批31个品种《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涉及品种:矮地茶、柏子仁、川木香、醋鳖甲、醋乳香、大腹皮、地骨皮、徐长卿、玉竹、土鳖虫、乳香、麦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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