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我公司在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实际持有人发生变更)之后,增加了受托生产企业,用于增加受托生产企业变更研究验证用批次产品,在动态检查时由于未取得相应批准信息,暂为空白包装,在通过动态检查,说明书、标签成功备案之后我公司是否可以对研究验证用批次产品进行重新包装并满足放行规程之后进行放行上市销售?
A: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重点加强上述批次药品的生产销售、风险管理等措施。
企业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后,评估获益与风险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上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