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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损坏直舱梯并赔偿后,反过来投诉船舶!

码头损坏直舱梯并赔偿后,反过来投诉船舶! 信德海事安全
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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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V XXX在鹿特丹港卸货期间舱梯损坏及后续投诉事件的情况说明与应对建议

一、事件概述:主动报损,反遭指责

2026年1月9日,MV XXX在鹿特丹港完成卸货作业、准备离港时,船员发现3号货舱前部垂直舱梯被码头工人操作设备撞击,严重变形,已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船方立即拍照取证,并通过代理向码头方正式提交《装卸工损坏报告》(SDR),明确指出损坏发生于卸货期间,责任归属码头。

码头方承认损坏事实,同意由船方修复,并最终支付赔偿金250欧元。船方在离港前完成修复,并通过邮件将事件经过、责任认定、修复情况等通报代理、码头、船东及管理公司,形成完整闭环。

船舶离港后,CCS转发来自码头的PSC“安全投诉”邮件,指控船舶“多个货舱舱梯状况不良”,并质疑澳式舱梯安全性,要求船旗国与船级社介入调查。

该投诉未提及3号舱梯损坏的具体经过与责任归属,亦未说明SDR流程及赔偿已执行完毕,反而泛化指称其他舱梯“状况差”,使船方陷入被动。

二、经验教训:SDR完备,仍难抵恶意投诉

本次事件表明:即便船方SDR流程规范、证据链完整,仍可能遭遇码头方事后发起的针对性投诉。

船方应对操作具备示范性,具体包括:

  • 第一时间拍照取证,完整保留现场状态;
  • 通过代理正式提交SDR,清晰界定责任归属;
  • 码头方承认责任并支付250欧元赔偿,形成事实与责任双重确认;
  • 船方离港前完成修复,并以邮件同步通报代理、码头、船东及技术部门,确保信息透明;
  • 全部关键沟通均抄送归档,形成可追溯闭环记录。

然而,码头方在船舶驶离后绕过既定事实,向PSC发起投诉,将个别舱梯损坏扩大为“多个舱梯状况不良”,并上升至“澳式舱梯存在系统性安全隐患”的层面。投诉刻意回避SDR核心内容,未提及其已承认责任、支付赔偿及修复完成等关键事实,转而聚焦其他舱梯“维护不善”,意图制造船舶整体安全管理薄弱的负面印象。

此类“避实击虚、反咬为攻”的投诉并非个例,而是部分港口面对自身过失时惯用策略——通过扩大指控范围、模糊责任边界、营造“船舶不合规”表象,稀释自身责任,甚至倒置追责逻辑。因此,仅靠制度合规已不足应对复杂博弈,船方须同步强化风险预判、证据管理与主动沟通能力。

三、防范建议

为应对类似风险,建议在现有SDR流程基础上,强化靠港前、中、后全周期管理,落实以下三项关键措施:

1. 靠港前风险预判,主动锁定重点部位

  • 系统检查所有货舱舱梯、澳式梯、护栏、围板平台等易损结构,重点关注锈蚀、焊缝开裂、轻微变形等潜在隐患;
  • 拍照并形成《靠港前安全状态报告》,存档备查,必要时可作为事实依据提交船东、租家或监管机构;
  • 如发现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轻微缺陷,应提前向船东、管理公司及码头说明,避免事后被误读为卸货期间所致。

2. SDR之外,附加“船方安全声明”

  • 声明除本次SDR所涉部位外,其余货舱舱梯、澳式梯等关键结构经船方检查确认完好,无安全隐患;
  • 重申本次损坏发生于卸货作业期间,责任归属码头,SDR已按程序提交;
  • 说明受损部位已完成修复,现已恢复安全使用状态;
  • 该声明同步抄送代理、租家、船东,确保关键方掌握事实,形成主动澄清的书面闭环。

3. 船岸沟通必须“定调”,防止信息被稀释或扭曲

  • 涉及责任认定、事实确认、修复完成等关键节点,均由船方直接发函,主送租家与代理,由其协调对接码头;
  • 码头若承认责任,须在邮件中明确表述,并抄送代理、租家、船东等相关方,确保责任确认可追溯、具公信力;
  • 对模糊表述或仅口头承认的情形,船方应立即通过邮件“定调”,重申事实、责任及证据,防范后续翻供或断章取义。

上述措施兼顾制度刚性与沟通主动性,有助于船方筑牢防线、掌握话语权,切实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四、结语:主动应对是真正的安全底线

本次事件虽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延误,但暴露出的风险值得警醒:在国际港口复杂环境中,“合规”是底线,而对风险的敏感度、对沟通的掌控力、对责任链条的前瞻性管理,才是真正护航船舶与船员的核心能力。

国际航运不仅是技术操作,更是跨文化、跨制度的多方博弈。规则是明面秩序,博弈则隐于每一封邮件、每一次对话、每一个签字动作之中。唯有主动、清晰、坚定的应对,才能守住安全底线,赢得尊重。

刘竹元船长
2026年1月14日
挪威纳尔维克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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