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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参考】美智库:全球数据政策优先事项

【科技参考】美智库:全球数据政策优先事项 科情智库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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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数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许多国家(地区)已制定一系列数据政策,涉及个人数据、商业数据和政府数据等。2023年9月,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发布《全球数据政策优先事项比较报告》,对比了欧盟、英国、印度和新加坡等国家(地区)的关键数据政策,发现各国(地区)对待和评估数据的方式存在重大差异。ITIF认为,各国(地区)应制定连续性的数据保护、共享、访问和生产战略,并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好地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使用之间的关系。对此,ITIF提出了理想的支持创新的数据政策框架,包括:实施基于风险的数据保护;推动公私部门共享个人和非个人数据;支持数据跨境流动;促进跨部门数据收集并加大数据生产投入,以激励创新并避免造成数据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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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键数据政策现状

1. 欧盟

欧盟采用基于人权的数据保护方法,优先考虑成员国之间数据自由流动,相关举措包括:将追求人权置于经济利益之上;实现欧盟地区的数字化转型;利用数据来增加居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具体来看:

(1)保护数据和数字权利。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提出七项数据保护原则,包括合法、公平、透明;目的限制;数据最少化;准确性;存储限制;诚信和保密;问责制。另外,欧盟《数字十年计划》也包括欧盟个人数字权利和原则声明,对数据和隐私权利进行了补充。该计划指出,“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欧盟应阐明如何将其适用于线下的价值观和基本权利应用到数字环境中,数字化转型不应导致权利的倒退。” 

(2)通过设计强制数据共享。欧盟《数据法案》包括通过设计使制造商履行数据共享义务,该义务强调了用户访问和与数据处理服务相关规则,如非个人数据的国际传输和互操作性要求。

(3)设定数字化里程碑。欧盟《数字十年计划》设定了到 2030 年实现数字化转型的具体目标,其重点是在支持互联、互操作和安全的数字单一市场的多国项目中满足与数字技能、业务转型、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公共服务相关的目标。

(4)构建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欧盟《数据治理法案》提出创建由数据中介组织的欧洲共同数据空间。这些数据空间主要集中在战略性领域,特别是在健康、环境、能源、农业、出行、金融、制造、公共管理和技能领域。

(5)实现其他形式的数据共享。欧盟《数据治理法案》支持数据利他主义,即数据主体同意数据处理者出于普遍利益目的(如科学研究)或改善公共服务目的使用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而不就此索求回报。此举旨在创建值得信赖的工具,使数据能够以简单的方式共享并造福社会,这意味着个人和企业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捐赠其数据。

2. 英国

英国数据政策的目标是在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同时保护公民的数据隐私,相关举措包括:以用户友好的方式促进隐私保护,这意味着个人数据既受到保护又可访问;通过支持开发和实验的监管环境促进创新。具体来看:

(1)平衡用户隐私和创新。英国的各种立法,如英国GDPR、《数据保护法》、《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以及拟议的《数据保护和数字信息法案》,涵盖了一系列核心数据隐私原则,包括数据的可迁移性、个人数据的商业访问、基于执法目的的数据流等。《支持创新的技术监管审查:数字技术》指出,确保适度和灵活的监管方法可为投资者、企业和公众提供信心。同时,该文件也承认英国的隐私制度是“限制性的”,需要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2)重新利用公共部门数据。英国《数字经济法》规定了公共机构之间(如数据生产机构、研究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共享的原则。另外,《支持创新的技术监管审查:数字技术》也指出,政府和公共机构向产业界提供数据,可促进研究和创新,改善公共服务,建议优先考虑建立产业界与公共部门数据的联系。

(3)加强数据共享机制。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的数据共享准则为处理个人数据的机构提供了数据共享相关的最佳实践参考。第二版支付服务指令(PSD2)与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关于开放银行业务的规定相结合,要求国家银行以标准化格式提供数据。

(4)发展监管沙盒。《支持创新的技术监管审查:数字技术》还指出灵活监管的重要性,建议政府应与监管机构应在未来六个月内合作开发出针对人工智能的多监管沙盒。

3. 印度

印度数据政策的目标是利用数据政策刺激现代化和发展,释放新的经济资源,相关举措包括:加强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推进经济民族主义以提升本国参与;利用非个人数据促进经济增长。具体来看:

(1)加强消费者隐私保护。印度提出《数字化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规定了印度公民的权利和个人数据的合法使用,最新草案包括数据最少化和使用目的限制的要求。

(2)建立国家主导的数据信托服务。印度堆栈(India Stack)除了为使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服务的公民提供数据共享之外,其同意协议(即数据赋权保护架构)通过建立数据受托人,使公民对自己的个人数据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数据受托人充当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的中介,并基于使用者设定的标准为公司提供许可。

(3)促进印度优先的数据共享和存储。过去的《数字化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包括严格的数据本地化要求,但新版法案允许在受信任国家跨境传输和存储数据。另外,印度《非个人数据治理框架》草案提出,数据需要为相关印度社区带来好处,当涉及公共利益时,必须与印度“数据企业”共享数据。

(4)进行非个人数据共享。《非个人数据治理框架》草案涵盖所有类型的非个人数据的数据共享,包括与人完全无关的数据或已匿名的个人数据,旨在构建一个数据共享框架,构建包括企业数据和政府数据在内的国家数据存储库,以解锁“经济、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数据”。

(5)创建高价值数据集。根据《非个人数据治理框架》草案的提议,印度将设立两个办公室,一是印度数据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新政策;二是非个人数据管理局,负责监督数据共享活动并批准新的高价值数据集的申请。同时,印度还将在国家层面指定关键领域创建具有特殊公共利益或高价值的数据集,如健康、地理空间、交通数据等领域。

4. 新加坡

新加坡数据政策的目标是利用数据吸引新企业来本国发展。相关举措包括:支持企业使用数据;重视非个人数据的收集、共享和使用;通过明确的合规规则保护消费者数据。具体来看:

(1)使企业能够使用个人数据。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规范了机构之间的个人数据流动,要求收集个人数据必须获得知情同意,但也做了例外规定,允许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

(2)在有利于商业的框架内保护消费者利益。《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个人有权对违反该法规的企业提起诉讼,机构有以通用的机器可读格式将其拥有的个人数据传输给另一个机构的义务,但数据传输仅针对新加坡机构或在新加坡设有办事处的机构。

(3)促进商业对商业(B2B)数据共享。新加坡信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创建了可信数据共享框架,以促进个人和非个人数据的B2B数据共享。该框架提供了“通用数据共享语言”,并包括基于合同的数据共享示范性法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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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制定有助于支持创新的数据政策

当前,虽然大多数国家认识到数据对于产品开发、服务提供和循证决策至关重要,但很少有国家采取措施制定积极主动的政策以生产更多高价值数据。各国需要与私营部门进行积极对话,以确定哪些数据对于收集和生产最有价值,或者公共部门可以填补哪些数据空白。未来,各国一方面应制定涵盖数据保护、共享、访问和生产的连贯性战略;另一方面需要考虑通过数据实现哪些目标,避免制定相互矛盾的政策。ITIF提出,渴望成为人工智能经济领导者的国家需要采取支持创新的数据政策,更好地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使用之间的关系。

1. 理想的支持创新的数据政策框架

ITIF认为,理想的有助于支持数据政策应包括以下方面:

(1)基于风险的数据保护。鼓励机构重点保护敏感的个人数据,同时降低非敏感数据的监管成本。数据保护规则应在一定限制内使用户能够访问、传输、删除和纠正其数据(甚至是敏感数据),并且不应包括限制创新的数据要求。

(2)个人和非个人数据的共享框架。各国应促进私营和公共部门共享个人和非个人数据。数据共享规则应默认共享数据,减少自愿共享数据的监管障碍,并消除政府内部共享数据的繁琐程序。

(3)数据自由流动。各国应促进跨境数据流动,促进数字自由贸易。各国不应强加数据本地化要求,而应促进开放、竞争、基于规则的全球数字经济。

(4)积极的数据生产政策。各国应优先将数据作为其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为此,各国应促进跨部门数据收集并加大数据生产投入,以激励创新并避免造成数据缺口。

2. 美国支持创新的数据战略

针对美国,ITIF提出,其政策制定者应借鉴各国的有益实践和良好做法,制定有凝聚力、有利于创新的数据战略,主要包括:

(1)采取有针对性的、基于风险的、全面的数据隐私法规。美国的数据保护法规目前是在州层面制定的,比较混乱且成本高。包括《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ADPPA)在内的国家层面法案虽取得重要进展,但仍需要进行一些关键调整,以取代州法律。

(2)设立国家数据基金会以促进数据共享。美国需要使数据共享成为常态,而不是例外。设立国家数据基金会可以使政府能够以类似投资科学的方式投资数据;可以创建技术标准、治理框架和共享各类数据的最佳实践;可以协调全国的数据生产和收集。

(3)推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符合美国的民主原则,美国应抵制各国将其数据政策强加于其他国家,并反对限制跨境数据流动。


编译: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青秀玲  董瑜

审校: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张丽娟


来源:《科技参考》2023年第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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