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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创新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近十年,我国以专利为代表的科技成果数量快速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转化成效却未得到显著提升。专业技术机构和服务人才缺乏、成果供给质量不高、转化动力不足等已经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重要障碍。近年来,为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从中央到地方先后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大对科研人员的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在个人计提收益分配时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奖励范围、个人奖励深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促进整个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的有效运作,是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成果转化过程划分为是否转化和成果转化绩效两个阶段,深入探究收益分配机制的影响,并进一步从奖励宽度、奖励深度两个维度探讨分配模式对成果转化绩效的影响。本文利用安徽省110家高校院所2016—2021年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微观数据,并与中国专利数据库、城市统计年鉴和网站公开信息进行匹配,构建包含110家高校院所2016—2021年的成果转化面板数据。采用两阶段模型进行分析,第一阶段用来判断成果转化发生的概率,是否开展成果转化活动;而第二阶段是用来模拟被解释变量数值中非零变量的分布,科技成果的转化绩效。
基准分析表明,提高个人收益分配占比既能提高第一阶段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概率,也能促进第二阶段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和合同金额的提升;奖励深度与成果转化绩效呈显著的倒U型关系,合理的分配方案对于促进成果转化具有重要影响。此外,调节效应分析发现,科技成果质量对个人收益分配占比的激励效应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并能够正向调节奖励深度与转化绩效间的倒U型关系,使得倒U型关系曲线的转折点向右移动,表明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能够放大收益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技术转移机构(TTO)对于收益分配机制的作用发挥在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影响,在成果是否转化阶段表现出抑制作用,在转化实施阶段呈现促进作用。
基于以上结论,为了更好地发挥收益分配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为充分发挥收益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不仅要提高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占比,同时应制定合理的分配模式,兼顾奖励深度与奖励宽度。对个人的奖励金额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由于个人边际效用递减,过高的奖励无法发挥激励作用且会挤占整个团队的收益分配范围。扩大收益分配范围,包括科技管理人员、科技服务人员和市场人员,激发整个团队的成果转化动力。
2. 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能够放大收益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应注重从源头加大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支持产学研合作,引导科研人员面向市场、面向企业寻找承担科研课题,产出既有科技价值也有市场价值的成果。各类评价机制应由数量导向转向质量导向,对于专利等应用型成果,着重考察其应用价值,将后续转化情况纳入考评体系,逐步消除泡沫专利、僵尸专利,从整体上提升成果质量。优化科技项目评价,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条件,着力提供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
3. 探索技术转移机构制度创新,建立技术转移人才激励制度、技术转移人员的绩效奖励。TTO能够为科技成果定价,为交易等活动提供中介服务,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评估,化解收益分配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活动顺利完成,应依据其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在分配机制设计时,不能仅以提高个人收益比例为重心,而忽略了其他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参与主体,导致利益分配不均衡,难以真正发挥收益分配制度的激励作用。
编译:赵蕊1,孙鑫琴2,王帅2,梁伟1
1.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安徽省科学技术研究院),安徽合肥 230088;
2. 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来源:此文为缩减版,《中国科技资源导刊》2025 Vo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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