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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重磅消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一站签约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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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具体而言,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冷静!冷静!冷静!看看以下问题,我帮你分析一下再欢呼不迟;
1、你是否接触过民间借贷?简单理解为朋友之间相互借贷,这个应该是最受影响的,当然一般朋友借贷也不会达成24~36%的利率,而我们常见的民间借贷基本上都是属于法律范畴的非法经营罪,一般有房产抵押、车辆和信用贷款几种,房产或车辆的贷款一般还是在24-36%之间,信用贷款一直是处于高利贷的水平。市场上当前就存在规避法律的方式,具体能否落实在实际当中还有待商榷。
2、此规定是针对民间借贷而非持有放款资质的金融机构,当前放款的各种平台基本上背后都是有持牌机构身影,因为如果没有合规的手续,按照法律是非法经营罪的,属于刑事犯罪。当前网贷利率维持在20+的水准不在少数,类似PINGAN这样的利率水平也接近20%。
3、当前普通人接触可能还是机构和银行借贷多一些,民间借贷范围有限。
4、根据我的经验判断,不还钱的从来不是因为利率高,而是本身就连本金都还不起,何来高利一说。
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现实中的民间借贷其实就是非法经营,真正发生违约风险,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已经是最好的结果,谁会去打官司证明自己有罪呢?

以下为相关报道的一些关键信息,供大家参考: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该规定是有关“职业放贷人”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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