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和煦满常山,芍药天麻及牡丹;
远志去寻使君子,当归何必找泽兰。
端阳半夏五月天,菖蒲制酒乐半年;
庭前娇女红娘子,笑与槟榔同采莲。
秋菊开花遍地黄,一回雨露一茴香;
扶童去取国公酒,醉倒天南星大光。
冬来无处可防风,白芷糊窗一层层;
待到雪消阳起石,门外户悬白头翁。

一首古诗,涵盖了众多中药名。中医药是我国的瑰宝。对传统知识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符合我国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弘扬中华文化。而我们在国际竞争中面临一些不利状况:一是我国作为中医药原创国的主体地位受到了一些外国的威胁。中医药作为我国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在国际上正面临被混淆来源的危险。一方面是中医药人才断档、青黄不接,阻挡了我国中医药事业传承;另一方面,在刚刚结束的里约奥运会上,“菲鱼”等外籍运动员拔罐的印记着实又让拔罐在国际上“火”了一把。如何解决中医药“外热内冷”的局面,迫在眉睫!
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不占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发明专利、驰名商标、软件与视听作品等等的版权主要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而要增强我们的地位、至少使我们避免处于过于劣势的地位,我们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力争在国际上降低现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是力争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中国占优势的某些客体的保护水平。走第一条路十分困难。从《伯尔尼公约》的修订过程和TRIPS协议的形成历史看,走第一条路几乎不可能。就第二条路来说,我们应力争把“生物多样化”、“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等高新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及视听作品等)的版权保护,促进了工业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在保护今天的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它们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知识”按世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已有的立法解释,主要包含“民间文学艺术”与“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其中“民间文学”部分,已经暗示保护或明文保护的国际条约与外国法很多。如《伯尔尼公约》第15条和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是“暗示”性规定的典型。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公约》第15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

“地方传统医药”的保护
“地方传统医药”的保护,虽然亚、非一些发展中国家早就提出,却是在1998年印度学者发现了某些发达国家的医药、化工公司,把印度的传统药品拿去,几乎未加改进就申请了专利这一事实后,在发展中国家引起了更大得关注。发展中国家认为,如同无报酬地拿走民间文学艺术去营利一样,无报酬地拿走地方传统医药去营利,对这种知识来源地创作群体是不公平的。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已在其《知识产权共同规范》总则第3条中,把“传统知识”明文列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

对“生物多样化”给予知识产权保护
对“生物多样化”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保护基因资源。基因资源与传统知识相似,可能是我国的又一个长项。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基因资源较丰富的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已经开始重视这方面的保护。我国仅仅在《种子法》等法律中开始了有限的行政管理。把基因资源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我国做得还远远不够。
中国人在知识创新方面,并不比任何人差。我们应当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业已形成的高保护,推动国民在高新技术与文化产品领域搞创造与创作这个“流”;同时积极促成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目前尚处优势的传统知识及生物多样化这个“源”。这样,才更有利于加快我们向“知识经济”与和谐社会发展的进程。

所有优惠,尽在“维正商城”!
维正知识产权
您贴身的知识产权管家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