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2025年第77号,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2020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3.3%—220.9%。
其中,日本公司25.2%—69.1%,美国公司214.1%—220.9%,韩国公司26.4%—46.8%,马来西亚公司23.3%—40.5%。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9月8日,商务部收到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恩骅力新和成工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支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东丽株式会社 26.9%
(Toray Industries, Inc.)
2.DIC株式会社 27.3%
(DIC Corporation)
3.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25.2%
(POLYPLASTICS CO., LTD.)
4.东曹株式会社 25.6%
(Tosoh Corporation)
5.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 33.6%
(IDEMITSU FINE COMPOSITES CO., LTD.)
6.住友电木株式会社 34.5%
(Sumitomo Bakelite Co., Ltd.)
7.其他日本公司 69.1%
美国公司:
1.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 214.1%
(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2.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 220.9%
(Fortron Industries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220.9%
韩国公司:
1.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 26.4%
(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
2.HDC聚合物株式会社 32.7%
(HDC POLYALL Co.,Ltd.)
3.其他韩国公司 46.8%
马来西亚公司:
1.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23.3%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2.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40.5%
(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
3.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40.5%
作为航空航天、电子信息、高端汽车等战略产业的核心材料,聚苯硫醚(PPS)的供应链安全直接关系国内高端制造产业链的稳定,其贸易政策的调整本质上是产业链安全的“防护盾”。
此次被加征关税的聚苯硫醚,其最大消费领域是汽车行业。 而中国是日本汽车最大的销售市场。这种产业链的相互嵌套,使得贸易摩擦的影响会沿着产业链快速传导。一家位于名古屋的汽车零部件制造商表示,他们已经感受到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
业内人士分析称,仅聚苯硫醚一项产品,日本企业每年可能损失超过2亿美元的出口额。 而更深远的影响是,这可能改变中日两国在高端制造业领域的竞争格局。
(来源:广化交易、商务部官网、央视财经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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