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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精品起来嗨》最近有点火

《人间精品起来嗨》最近有点火 维正知识产权
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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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摩擦、摩擦,似魔鬼的步伐,老司机带带我,自由的飞翔 ……”这首《人间精品起来嗨》最近有点火,它是歌手大

“……摩擦、摩擦,似魔鬼的步伐,老司机带带我,自由的飞翔 ……”这首《人间精品起来嗨》最近有点火,它是歌手大张伟在参加EDM(Electronic Dance Music的缩写,直译为电子舞曲,是电子音乐的主流门类)音乐节目《盖世英雄》时创作的,与其他歌曲不同之处是,他将21首耳熟能详的歌曲,每一首选取一句词曲,然后再进行重新编曲创作出的一首新歌,并一举夺得最终的封面金曲。


很多人都觉得这是一首很有趣的歌,很欢乐,但也有人提出:这样使用别人的词曲真的没有版权问题吗?



相关专家众说纷纭,吃瓜群众你怎么看?


串烧歌是新作品还是抄袭之作?


在一些综艺节目中,经常会出现把几首歌组合成一首歌的做法,那么对于这类串烧音乐形式,在《著作权法》上该怎么认定?像大张伟创作的《人间精品起来嗨》这种将20多首歌曲,每首只选择其中的一句歌词和曲子,再进行重新编曲可以算是新作品吗?大张伟此歌是一种音乐界常见的音乐串烧再创作行为,应该被认定是一首新创作的歌曲,只不过他引用了多位他人的音乐作品片段,这种引用行为应被视为合理使用行为。鉴于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只要大张伟表明了引用行为,这首新歌的著作权就没有瑕疵,应该归大张伟所有。因此,这是一种在合理引用和借鉴基础上再创作形成的新作品,不属于汇编作品。


在《盖世英雄》的现场,大张伟将自己选用的所有歌 曲名称都在节目中逐一念了一遍,不知这种做法能不能起到类似注明作品来源的作用?


是否需要取得所用歌曲著作权人授权?


听过这首歌的人都觉得很有意思,但有个问题还是令人很困惑,就是这首歌中选用了20多首其他歌曲,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还需要获得所选用的每一首歌著作权人的重新授权吗?如果一首音乐作品全部是由其他音乐作品的词曲串联而成,当然不应视为合理使用,而应该获得著作权人(并非词曲作者,因为词曲作者不一定就是著作权人)的授权。




歌曲中使用了若干首其他歌曲的行为,不能算是合理引用,因为合理引用是以评论和说明为目的,而这里明显不是。因此,还是需要获得所使用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关于“引用是为了评论说明为目的”那一项不能机械地理解,引用和借鉴的情况应该因作品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并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三步检验法的规定。像《人间精品起来嗨》这样的歌曲,每首歌只用一句,应该是在合理使用基础上再创作的行为,而不是汇编行为。这种行为就是表明了引用行为,鉴于音乐作品的特殊性(有些作品的发表方式就是现场演唱),这种行为应认为是表明引用对象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基础上的再创作,不需要逐一授权。


节目组与表演者签订演出合同时需要明确哪些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整个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提高,人们经常会看到类似的音乐类综艺节目播出后,频频出现版权纠纷,那么在音乐类节目中对老歌进行重新编曲,到底是演唱嘉宾需要对所改编歌曲重新获得授权,还是应由节目制作方来履行这个义务呢?类似的音乐类节目该怎样做才能避免发生版权纠纷?


音乐综艺类节目对老歌进行重新编曲,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上面的情况,则是合理使用基础上的再创作。除此之外,如果是改编他人作品或者汇编他人作品,则要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至于是由演唱嘉宾还是节目制作方来取得授权,要看歌曲的改编或汇编是谁操作并担负法律责任,如果有相关协议则按照协议划分责任,没有协议则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一般而言,包括演唱会在内的音乐类节目,对表演者要演唱的曲目都是由主办方来解决授权问题。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都由少数甚至唯一的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代理,因此一次性获得多个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许可极为便捷。而在我国,大量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都在唱片公司自己手中,一旦涉及分属不同唱片公司的音乐作品,就需要与每家公司分别协商以获得许可。


假设音著协与某电视台签署了付酬协议后,可以在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协会会员作品以及非会员作品。其中,使用非会员作品是基于《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有关规定。但音著协不负责提供音源,只负责音乐版权、使用费(报酬)的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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