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举证妨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请求法院对被诉侵权人的账簿、电脑中的财务数据等证据进行保全,而在法院保全过程中被诉侵权人阻扰、拒不执行法院调查保全行为或者提供有证据证明属于虚假财务账册的,可以根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被诉侵权人持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并拒绝提供或隐匿对自己不利的真实证据。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可以认定专利权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成立。
2.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赔偿数额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有证据证明的可以明确计算出权利人损失的数额,一种是无法证明或通过证据无法明确计算出的赔偿数额。针对后一种不能确定的数额,法院通常参照同一行业的一般利润率、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实际查明数额与酌定数额相结合的方式计算最终的赔偿数额。

总体而言,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整体偏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原告来说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举证非常重要,如果原告不履行积极的举证责任,就只能无奈地要求法定赔偿,而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只能获得“安慰性”赔偿金。即使在无法采取其他计算方法而请求法院采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也不应该怠于举证,坐等法院判决。在法院判决的法定赔偿额较高的案件中通常都有较多的证据支持。因此,原告应该尽量多的提供各种有用信息,以帮助法官合理地确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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