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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供热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税总局: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供热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 环球表计
202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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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对供热企业税收优惠进行明确: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



国税总局: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供热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对供热企业税收优惠进行明确: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摘录如下:


10.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3.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11.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1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民族未来。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环境保护


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国家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发展。具体包括:


(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


5.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促进节能环保


为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现行税收政策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推进电池制造、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促进节能节水环保、支持新能源车船使用、鼓励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不断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具体包括: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服务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10.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1.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


13.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14.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15.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16.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五)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18.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9.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节约水资源税收优惠


21.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22.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3.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七)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保障资源供给安全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约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体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2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2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2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0.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1.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32.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3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污水处理税收优惠


34.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5.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6.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7.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矿产资源开采税收优惠


38.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9.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4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41.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42.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


43.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


44.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四)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


4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7.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四、推动低碳产业发展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具体包括:


(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4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


5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51.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2.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54.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55.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56.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清洁供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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