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双重股权结构(Dual Share Class)也称为二元股权结构、双重股权制,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A类股)和控制权(B类股),以掌握控制权(B类股)的方式达到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的手段。
区别于同股同权制,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票通常被划分为高(superior)、低(inferior)两种投票权,也就是B类股和A类股。前者的投票权一般是后者的10倍。这种结构往往是公司创始人的选择,因为他们不愿在公司壮大、获得投资的过程中将企业拱手让与他人。采用此结构后,企业创始人如果拥有高投票权B类股,就能在掌握少量股票的同时,依然对公司的各事项拥有相当高的控制权。
百度在IPO中即采用此方式,将百度股份分为A类(ClassA)、B类(ClassB)股票。把将要在美国股市新发行的股票称作A类股票,在表决权中,每股为1票;而创始人股份为B类股票,即原始股,其表决权为每1股为10票。所有在公司上市前股东们持有的股份均为原始股,一旦原始股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其表决权立即下降10倍。

谷歌的双重股权结构
A类股与B类股的区别
1、B类股每股的投票权一般是A类股的7-10倍。
2、A类股的持有人一般为公众投资者;B类股则一般由创业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员工以及早期风险投资者持有。
3、A、B股之间是不能随意转化的。A类股的持有者无法将A类股变成B类股,而B类股虽然可以转化为A类股,但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或者直接转让,自动转化为A类股。
根据彭博社的数据,自谷歌IPO以来成功上市的逾1266家公司中,有大约27家科技和互联网公司采取双层股权结构。一些老牌企业的家族和个人都授予自己特殊的投票权以保证对公司的控制,如:纽约时报公司、福特、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以及默多克的新闻集团等。
以Facebook为例:
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公司在完成3轮融资后,公司的创始人就不再能够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而Facebook经过10次融资后,扎克伯格依然牢牢控制公司,以28%的股权却能掌握58.9%的投票权。这一切均源于其实行的独特双重股权结构,背后的功臣是Facebook的联合创始人肖恩·帕克(Sean Parker)。
据Facebook招股书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Facebook上市前共发行了1.17亿A级股和17.59亿B级股。一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10个投票权,而一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一个投票权。公司创始人兼CEO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持有5.34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28.4%。但这个比例并不能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所以Facebook在其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中加入了一个表决权代理协议(voting agreement)——B股投资者同意在某些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 30.5%。那么加上他本身持有的28.4%的B股,扎克伯格实际掌握了公司58.9%的投票权。

Facebook在2016年四月25日A类、B类股数量
为什么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
公司的股东中,一些人希望公司上市后依然还是股东,而另外一些人希望通过上市退出,卖掉手里的股票实现利益。因此,前者希望保留控制权,后者希望以高价卖出股票。所以,采用双重骨架结构可以满足这两种股东不同的需求,让双方有可以谈判的空间。
既然双重股权结构这么好,为什么只有少数公司采用这种股权结构方式呢?
首先,双重股权结构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就是把大量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容易造成管理中独裁发生的可能,违背现代公司的股东治理结构。有学术研究表明,推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企业领导往往都会浪费现金流,并且会去追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目标,而不是为了满足股东利益。一旦他们做出了错误决定,承担的后果也很有限。双重股权结构加剧了公司治理中实际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其次,这种股权结构降低了公司在并购市场上的吸引力。收购对象的质量是收购时的关键考量,但收购的难度同样也须考量。在双重股权制度下,由于高表决权B类股一般不上市流通,收购方即使将在外流通的低表决权A类股全部收入囊中,也不一定能拥有足够的表决权,所以使得收购方通过从公开市场收购股份以获取公司控制权的难度加大,因而使收购进程复杂化。

所以,并不是每家公司都适合采用双重股权结构,而且由于中国大陆和香港均不承认直接的双重股权结构,所以国内公司采用此结构更有一定难度。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评估公司的实力,以确定有足够的吸引力让投资者愿意放弃或降低投票比例,还要注意把握股权结构的设置时机(如在上市前),以及合理的A类、B类股比例设计。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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