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漏偏逢连夜雨,信用卡的使用出现异常,被银行风控系统发现并止付。信用卡被止付后无法套现倒卡,多张卡透支逾期金额均达到较大级别。
邮政储蓄银行将樊某信用卡“止付”后多次催促樊某还款,均未能如愿。后向公安局报案。同时,邮政储蓄银行向公安局出示樊某信用卡领用表、使用合同、其签名的章程、催收记录等。因为樊某邮储银行信用卡本金欠款7万余元,已超过最低量刑标准。且银行多次催收后樊某拒不偿还,因此已构成并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条件。
公安机关当即立案,樊某随即逮捕,随后移送至看守所。
樊某供述:
名下不止一张邮储银行的信用卡,还有兴业银行、农业银行的两张信用卡,三张信用卡共欠本金月15万元。加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共欠总额约23万余元。
因为三个银行均止付了名下的信用卡,因此无法周转,才导致逾期违约。
并不是恶意透支,确实因为结婚之前借的钱太多,后期亲戚朋友催的紧,家里又没有其他收入,迫不得已才套现信用卡还债。
樊某每个月均往信用卡中偿还100-300不等,因此具有还款的意向和行动,并非恶意透支,非法占有。
最终法院认为:
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樊某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樊某在公安侦查、起诉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根据2018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文简称《法释〔2018〕19号》,用以方便大家阅读)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被判定为恶意透支。如恶意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且被判定为非法占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犯信用卡诈骗罪。
很多朋友名下有多张信用卡,经常会担忧:“如果因为一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不还而被刑事诉讼,那么其他银行的信用卡欠款是否会被合并累计,以透支总额量刑?”

(请牢牢记住以下内容):判定信用卡诈骗是否为连续犯分为两种情况:(1)同一个银行的多张信用卡,只要累加够5万,那么就可以判定为连续犯。(2)不同银行的不同信用卡,只有每张卡透支均超过5万,才可被判定为连续犯!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很苛刻,即使逾期金额超过5万,有时候也不必过分担心!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需要区分:
单卡额度要超过5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等;(必要条件)
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意图。比如申请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再也没有使用;或者无正当职业,套用他人职业信息或者挂靠公司骗取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不还款不使用的。(可选条件)
要符合“非法占有”,如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用透支的钱赌博、嫖娼等进行犯罪活动的;(可选条件)
如果银行起诉后无法证明信用卡套现后的资金的真实用途的。(可选条件)
在上面的4点当中,满足第1点后,如果继续满足2、3、4中任意一点,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不满足第1点,根据《法释〔2018〕19号》规定,那么最多是牵扯到信用卡纠纷,就归为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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