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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真的就是过老鼠吗?

职业放贷人真的就是过老鼠吗? 一站签约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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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一个社会化大分工的产物,是必然存在的。

我们或许可以因为部分人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而对职业放贷人有心理上的负面情绪,但是我们也应该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

首先,社会上确实存在放高利贷行为,动辄日息20%以上的利率确实给借款人火上浇油,从而为社会带来了很多不安定的因素,这种放贷人往往和黑社会、暴力催收等紧密联系,那属于犯罪行为,不是我们要讨论的话题。

其次,当前社会以金钱至上、崇尚奢靡、过渡消费、不诚信的社会风气也影响着每个人,部分人以借款不还为本事赢得一些人的共鸣,欠钱是大爷借钱是孙子的不正之风四处宣扬,又有多少人体会过好心借钱最后不是仇人就是保守催收之苦,这难道也是放贷人的错?以前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为“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即使这样的利率标准在普通老百姓眼中被认为是高利贷,今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与此前规定相比,保护上限大幅降低。同时对于职业放贷人也纳入到非法经营罪的打击范围,社会叫好声一片。

有据可考的高利贷行为始见于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时期,在《周礼》篇中就有借贷收息活动的相关记载,而近代从事典当、票据行业的徽商、晋商,其在历史的进程中对国家大义也起过一定程度的贡献。尽管从其产生之初便饱受非议,但是不可否认,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演变中也常常扮演者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职业放贷是一把双刃剑,在对待这一问题时应当理性看待。

当然肯定会有人说民间借贷和职业放贷人是两码事儿,国家允许民间借贷但是反对职业放贷,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就如同既想当婊子又立牌坊的想法类似,无论你是否认准备反驳我的观点,请先问自己一个问题:当我们因为突发意外、急病、生意周转等临时急用钱的时候,我们首先想的是什么呢?银行?亲属?朋友?银行对借款人要求都比较高,亲戚朋友就算有帮你的意愿也要看有没有帮你的能力,如果……我们说的是如果,这些渠道都行不通呢?你是否想过此时有专门的职业放贷人能解决你燃眉之急,而你是否还会把职业放贷人当过街老鼠一样四处喊打呢?

人在借钱时为什么要找朋友,熟悉的人借款,因为银行不借!职业放贷人利息高,但是没有人会强迫你签借款合同,也没有人强迫你借钱,人不能无耻到用钱时别人帮了你,过后不是想着还钱还要倒打一耙,难道我们应该鼓励这样的行为吗?

民间放贷不仅提高了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同时也满足市场对于资金的需求,所有应运而生的职业放贷人本身有存在的价值,是市场发展必然的产物。

职业放贷人所实施的放贷行为并不都是高利贷行为

“职业放贷人”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18年出现在浙江省玉环法院2018年2月24日出台的《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若干实施意见》中,至此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被定义,所签署的合同为无效,但是职业放贷人本身和高利贷并不是一回事,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是“有效债务”;超过36%已支付完的属于“自然债务”,超过36%未支付的属于“无效债务”。由此可以看出借款年利率24%是衡量是否为高利贷的标准。

紧接着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不仅答复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其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同时增加了职业放贷人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如果借款合同无效,那么出借人的利息就不会得到支持。而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所收的利息很多都是在法律合法规定的范围内,并没有超出国家所规定的范围内,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职业放贷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不得不承认司法实践中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但是司法机关不能一刀切,一棒子打死,如果职业放贷人在出借资金的过程中不存在“套路贷”、暴力催收等等违法行为,职业放贷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职业放贷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如果想长久的经营下去,一般不会做出例如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民间借贷主体之间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并约定的利息,符合市场运行的规律,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职业放贷人的资金来源,一般都是自有的资金或者向亲戚朋友借款所来的资金,其是拿自己的真金白银出借,真正受益的人是那些在走投无路,向职业放贷人借款的人。在到处借钱借不到,四处碰壁,走投无路的时候,是放贷人给了借款人一条生路。

反倒是借款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仗着国家最近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意拖欠欠款,不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有的还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更有甚者,到公安机关聚众闹事,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职业放贷人的刑事责任。这可谓是现在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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