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 Primeo Fund v Bank of Bermuda (Cayman) Ltd & Anor (Cayman Islands) [2021] UKPC 22 一案中,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反射性损失的范畴界定。英国和开曼群岛法律中均涵盖反射性损失这一规则,旨在防止股东追回因其投资公司遭受损失所产生的反射性损失。反射性损失这一规则一直引起诸多争议和混乱。委员会的这项决定阐明反射性损失这一规则的两个问题:即确定反射性损失规则是否适用的时间(“时间问题”)和反射性损失规则中“一般过错方”的定义(“一般过错方问题”)。
Primeo Fund(上诉人)是开曼群岛的一家法定清算公司。Primeo Fund因直接投资BLMIS公司所遭受损失向两家前专业服务提供商 R1 和 R2 提出索赔,而BLMIS正是伯纳德·麦道夫 (Bernard Madoff) 实施庞氏骗局的工具。开曼群岛上诉法院向枢密院提出的上诉中涉及公司法关于反射性损失规则的实施问题。双方认可开曼群岛在这方面的法律与英国法律相同。
反射性损失规则的性质
委员会考虑将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关于 Marex Financial Ltd v Sevilleja [2020] UKSC 31 案件中的多数判决作为出发点。委员会重申Marex所涉及的法律,即反射性损失规则是实体公司法中涵盖的一条规则,而不是避免双重追偿的法则。因此,公司单方面提出索赔或者决定不提出索赔并不重要。反射性损失规则适用的关键点在于损害是否与公司遭受的损害在法律上是独立且不同的。如果股东遭受损失与公司损失不同或公司没有诉讼因由,则不适用反射性损失规则。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不法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害,且随后该损害对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带来连锁反应。
时间问题
委员会认为,由于该规则是实体性的而非程序性的,因此评估其是否适用的相关时间是索赔人声称在法律上可以追回的损失发生的时间。相反,根据诉讼时间界定反射性损失规则是否适用,将破坏该规则的预期效果和其意图体现的关于明确法规的确定性 。
随后委员会在本案中认为,反射性损失规则并未禁止 Primeo 对其每次直接投资 BLMIS 时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也未禁止其对于失去赎回 BLMIS 投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在委员会看来,因为在 Primeo 遭受此类损失时它并不是Herald的股东,所以Primeo 并没有以公司(“Herald”)“股东身份”遭受这些损失。
此外,在委员会看来,以公司成员身份进行的“休戚与共”的交易是前瞻性的,而不是回顾性的。这说明尽管 Primeo 后来将 BLMIS 的直接投资转让给 Herald 以换取股份,但 Primeo 在成为 Herald 股东之前并未被禁止提出索赔。扩展反射性损失规则以阻止新股东执行在成为公司成员之前已经获得的诉讼权是对该规则的不正当扩展。
一般过错方问题
上诉法院认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安排,R1 作为管理人可依据对 Primeo 承担的责任向R2 提出相应的后续索赔,而根据反射性损失规则,R2则被认定为Herald 和 Primeo的一般过错方,委员会认为上诉法院的裁定存在问题。委员会认为在这些情况下采用反射性损失规则已远远超过其现行范畴,并且会忽略所涉及管理人和保管人的相关独立法人人格,从而更倾向于根据若干合同的潜在经济效应这一模糊界定标准作出裁定。委员会认为上述扩展会导致不公正,因为公司新股东根据普通法则向潜在第三方提出索赔时,该索赔由于这种无限责任链可能会变得毫无意义,而股东本人对此并不知晓。
总而言之,枢密院关于Primeo 一案的判决阐明了“时间问题”和“一般过错方问题”,该判决非常具有指导意义。该判决在相关法律领域提供了更多确定性,对于有意向过错方提出索赔但又担心陷入反射性损失泥潭的股东而言,该判决无疑是一剂强心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