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于2024 年 1 月 18 日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上发布了《授权规例(EU)》(第2024163号)(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4163)(简称“《授权规例》”)。根据《授权规例》,开曼群岛将从欧盟确定为反洗钱/打击恐怖份子融资制度缺乏策略的“高风险第三国”(high-risk third countries)名单(简称“欧盟反洗钱名单”)中被剔除。《授权规例》将于 2024 年 2 月 7 日生效,届时开曼群岛将正式从“欧盟反洗钱名单”中被剔除。
欧盟将开曼群岛从“欧盟反洗钱名单”中剔除的决定,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近期对开曼群岛进行的评估及英国将开曼群岛从其反洗钱/打击恐怖份子融资的“高风险国家名单”中剔除一致。这一决定进一步肯定了开曼群岛是一个拥有有效的反洗钱/打击恐怖份子融资制度且全面承诺遵守国际标准的司法管辖区。开曼群岛已经在法例和监管上采取多项改进措施,以加强其金融服务产品,同时提高法律上的清晰度,并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
开曼群岛于 2024 年 2 月 7 日从“欧盟反洗钱名单”中被剔除后,《欧盟证券化条例》(EU Securitisation Regulation)第 4 条将不再禁止“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于开曼群岛成立。至于选择使用开曼群岛还是泽西岛(或任何其他未被列入“欧盟反洗钱名单”的司法管辖区),将会是简单的选择问题。
现有的“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
我们预计,在开曼群岛被列入“欧盟反洗钱名单”期间在开曼群岛以外司法管辖区成立的现有“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可能在开曼群岛正式被除名后一段时间,仍然选择在当地存续。事实上,开曼群岛于2024 年 2 月 7 日被除名后,预料将不会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现有“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迁册至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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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严格的尽职调查
我们预计,受反洗钱/打击恐怖份子融资法律规限以及对在开曼群岛成立或居住的顾客、客户或实益拥有人进行较严格的尽职调查的实体数量,将会大幅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