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0年12月11日起,香港《雇佣条例》下的法定产假由10周延长至14周。雇主可申请发还已支付的4周延长产假薪酬,每名雇员的上限为80,000港元。
延
长的产假薪酬同样以法定产假薪酬的比例,即雇员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计算。在2020年12月11日或之后分娩的合资格雇员可享14周的法定产假。
雇主须支付额外4周产假的薪酬(即第11至14周),但可按由劳工处督导和代办机构运作的《产假薪酬发还计划》申领发还该4周的产假薪酬。
申请资格
申请发还的雇主须符合以下条件:
就雇主(“申请人”)于该项申请而言,相关雇员受《雇佣条例》保障;
根据《雇佣条例》,该雇员符合资格享有产假及产假薪酬;
雇员已放产假及申请人已向雇员支付14个星期的产假薪酬;
雇员于2020年12月11日或之后分娩;及
已支付予该雇员的额外4周产假薪酬不曾/将不会获其他的政府拨款支付/补贴。
证明文件
申请人须将以下文件以及雇主申请表格一并递交:
已填妥的雇员声明表格–可考虑安排雇员在开始放产假前填妥此表格,以避免在处理申请时间时可能出现的延误;
14个周产假薪酬的付款证明(例如工资收据、银行交易记录等);
收取发还款项的银行账户证明(例如银行月结单);
申请人的登记或身份文件(例如商业登记证);及
相关雇员提供予申请人的怀孕证明(例如附有预产期的医生证明书)。
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
申请人应在以下两者中较后者的时间内递交申请:
放14周《雇佣条例》法定产假最后一天起计的三个月内;或
《发还产假薪酬计划》实施(即2021年4月1日)后起计的三个月内(即2021年7月1日)。
由于2021年7月1日已过,任何申请均须在上文(a)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发还安排
一般而言,对于获得批准的申请,申请结果通知及发还产假薪酬在收到申请以及所有需要的信息和文件后15个工作天内进行,发还款项将支付到申请人在申请表上指定的银行账户,雇员亦会收到相关通知。
申请人可透过“发还易”网站https://www.rmlps.gov.hk/eng/contactUs,或通过电子邮件(enquiry@rmlps.hk)、传真(+852 2178 0328)或邮寄到计划的服务中心进行申请。有关计划及递交申请的问题,请参阅 https://www.rmlps.gov.hk/eng/contactUs。
注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希望了解更多或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欢迎与本所以下合伙人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