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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劳工赢得雇员地位

外卖平台劳工赢得雇员地位 林朱律师事务所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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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审裁处最近裁定,为一家食品和包裹递送平台公司(“该公司”)工作的六名劳工(“送递员”)胜诉。尽管该公司辩称送递员是自雇人士,但劳资审裁处认为该公司与送递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该公司被勒令向六名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代通知金、年假和诉讼费用。


在香港,《雇佣条例》和其他与雇佣有关的法律只在劳工是 “雇员”,而不是自雇人士或承包商的情况下才提供保护。当某人在没有认定为雇佣协议的情况下与公司合作时,可能会出现该人士是否属于雇员的课题。区分雇佣合同和服务合同并没有单一的标准,法庭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

公司是否可以控制该人士执行任务的过程、方法、地点和时间?

执行任务的工作场所、工具、设备和材料是由公司提供、还是由该人士提供?

该人士能否控制任务的收费,以及能否分享执行任务的利润?

该人士是否必须分担与任务有关的财务风险或损失,或承担与任务有关的责任?

未经公司事先同意,该人士是否可以雇用他人帮助完成任务?

薪酬如何计算和支付?

该人士是否以个人名义经营生意?



此送递员的案件中,劳资审裁处在得出雇佣结论时考虑了以下情况:


● 该公司通过其数字平台(“平台”)确定送递员的送货路线、工作地点和订单以及报酬。送递员必须按时报到,并在该公司规定的指定时间内完成订单。他们必须登录平台,工作期间不得随意退出。该公司监控送递员的送货路线和时间,确保他们符合该公司的要求,并不时进行抽查。拒绝订单或不遵守规则的送递员将受到处罚,严重者可能被该公司终止其送递员的角色。


●  该公司提供并要求送递员在为客户收取和递送包裹时穿着制服,以表明送递员是该公司的一员。


● 送递员自备运输工具和手机。然而,平台本身使客户能够下订单并计算应付给送递员的工资,没有该平台,送递员无法联系客户或完成送货服务,因此平台(而不是送递员的运输工具和手机)成为完成任务的最关键工具。


● 送递员通过工作赚取工资,该公司控制并监督他们完成分配给他们的任务。此外,该公司还为送递员提供短期 “有保障的收入”,不像独立承包商那样没有任何基本工资。


送递员的报酬基于他们完成的工作量。因此,他们每天的工资各不相同,但他们不承担任何财务风险,因为该公司的盈亏与送递员无关。


送递员无法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向客户提供折扣,原因是客户与该公司的交易只通过平台进行。因此,他们没有机会参与管理该公司的业务活动或从中获利。


至于他们的服务收费,送递员不能像独立合同那样改变收费标准。他们与按件计酬赚取佣金的推销员没有多大区别。


该公司不允许送递员雇用替代人员或将工作分包出去。


该公司没有为送递员报税、缴纳强制性公积金或提供人身意外保险。送递员必须自己支付第三方保险,并向政府报税。


与独立承包商不同,送递员的交通罚款和停车费由该公司支付。



关键要点

数字平台工作是当今一种快速发展的新型工作形式。在香港通过立法保障劳工或规管他们与平台公司的关系之前,此送递员案件为劳资审裁处在裁定平台公司与劳工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时会考虑的因素和情况提供了指引。然而,不同个案的商业条款和工作安排各异,劳工不一定会被视为雇员。


注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希望了解更多,请点击本文章底部Read more(阅读原文)或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欢迎与本所以下合伙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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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为香港及各地的金融机构、企业及个别客户提供香港法律服务包括香港上市、公司金融、兼并与收购、雇佣合同及纠纷、人才管理、金融服务、争议解决、合规及治理调查、重组及破产清算等。通过与安永全球法律事务所网络的紧密联系为客户提供跨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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