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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计税依据、加计抵减,看懂这两点,增值税问题再无难点!

【纳税】计税依据、加计抵减,看懂这两点,增值税问题再无难点! 东奥会计继续教育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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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三月将尽,四月即来。我们即将迎接的不仅仅是季节交替的暖风,还有税率大改的变革之风!可以说四月一到,许多税收政策都会彻底改变,从事财务的小伙伴又需要重新学习。那到底学些什么呢?首要关注的当然是增值税了,

三月将尽,四月即来。我们即将迎接的不仅仅是季节交替的暖风,还有税率大改的变革之风!可以说四月一到,许多税收政策都会彻底改变,从事财务的小伙伴又需要重新学习。那到底学些什么呢?首要关注的当然是增值税了,比如加计抵减,再比如计税依据。


欲知税收如何,且看下文分解!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是否需要税务局审批?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不需要任何审批,纳税人自己选择适当方式,线上或线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的基本信息均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填写,纳税人仅需勾选、填写4项内容(即所属行业、判定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信息录入成功后,申报纳税系统将自动开放“加计抵减模块”,纳税人自行计算填报加计抵减额,申报纳税系统将根据申报表内部勾稽关系,自动计算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二、如何理解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因此,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它是为有效降低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收负担而出台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



三、加计抵减不是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则指的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行业在所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10%,看上去似乎对象仍然是进项税额,但透过现象看本质之后,会发现事实上它真正抵减的是应纳税额。

一定注意:

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


四、十二字要点

宽口径。

就是按最大口径明确了加计抵减政策。一方面,只要一般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其提供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合计数,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一半,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另一方面,只要纳税人符合条件,其国内环节所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按10%比例进行加计抵减,而不用细化区分其进项构成。


年度定。

为了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避免频繁判定享受条件,我们明确加计抵减政策按年度适用,只要纳税人符合规定,当年内无需调整,均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可追溯。

考虑到加计抵减政策是一项全新的优惠政策,纳税人相对陌生,还需要逐步适应,因此,对于满足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的纳税人,允许其补充计提,用于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增值税额。


易操作。

为了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在优惠政策的实现方式上,我们采用了“三自”模式,即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避免因纳税人数量较多、审核时间长而造成政策延迟落地,保证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清楚了4月1日公司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需要当地税务局审批的问题。下面再谈一谈我们常提到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增值税?


这里分别通过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三个案例来说明此问题!



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增值税


一、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含税问题

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价款共计550万元,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50万元。

2019年3月,自然人张某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价款共计110万元,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张某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共110万元。

那么,甲公司与自然人张某缴纳契税时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因此,甲公司与自然人张某均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征契税。


二、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含税问题

2019年3月,甲公司将自有的闲置厂房出租给丙公司,取得租金收入55万元,当月甲公司向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税额5万元。那么,甲公司将房产出租,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因此,甲公司应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否含税问题

2019年3月,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一栋商务办公楼销售给丁公司,价税合计880万元,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800万元,税额80万元。当月,向自然人销售住宅10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共1100万元。那么,乙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包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特别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在计征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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