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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必知!5月起,增值税纳税申报又有哪些新变化?

财务人必知!5月起,增值税纳税申报又有哪些新变化? 东奥会计继续教育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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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且该公告于201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也就意味着,从5月份开始,增值税纳税申报将出现新的





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且该公告于201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也就意味着,从5月份开始,增值税纳税申报将出现新的变化。那么本文将从不动产抵扣、车票报销、加计抵减纳税申报以及一般纳税人税率等方面帮助大家掌握新的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不动产抵扣变了!以后要这么填


一、政策要点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随着企业的发展,公司的扩大,许多企业会购置一定的不动产作为公司经营的基础,例如购买房屋作为办公场所,或购买土地建造办公场所等都属于公司购买的不动产。


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份购进了办公大楼一座,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该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增值税税额为100万。该纳税人2018年8月按政策抵扣该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600000(1000000×60%)元,剩余进项税额400000(1000000×40%)元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4月该纳税人将该笔待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当期增值税申报表。


三、解析 


1、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该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00000元。见下图:



2、依据政策,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抵扣时,可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四、结论: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活学活用:


【问题】

不动产需要分年抵扣的包括哪些?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都不用分年抵扣吗?谢谢!

【答疑】

设备是动产,是不需要分年抵扣的。

这里说的需要分年抵扣的情况,指的是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

也就是在面对此类问题时,首先要看这个固定资产到底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不动产看看是不是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或发生的。如果同时满足,那么就是六四抵扣,购入时抵扣60%,一年以后抵扣剩下的40%。


总结:



旅客运输服务抵扣以后经常要用!


根据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的解答:“铁路电子客票以普通纸质车票作为报销凭证,在12306.cn网站购票且需报销凭证的旅客,可以在乘车前到车站售票窗口、铁路客票代售点或自动售(取)票机换取纸质车票。”电子火车票也是可以报销的,但想要报销,还是需要申报人向公司财务提供原始凭证。


一、政策要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所属期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


2、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票面注明税额900元;


3、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份,票价8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


4、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份,票面金额240元;


5、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额103元;


假设上述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三、解析


业务1对应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9万元;业务2到5对应其他抵扣凭证,进项税额:900+(800+50)÷(1+9%)×9%+240÷(1+9%)×9%+103÷(1+3%)×3%=993(元);


合计:9000+993=9993(元)。


四、报表说明 


依据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方法:


1、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1栏;


2、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


3、第10栏,作为统计栏,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五、结论


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六、如果电子火车票报销凭证丢失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如果乘车后需报销的纸质火车票丢失,无法办理补票手续,想要报销就需要通过公司内部的财务报销制度进行申报,一般为申报人出具相关说明,经公司管理人员审批后,财务部准予报销。


小编提示: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些事


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开启了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之门。同时,《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66号)对开具等诸多问题进项了明确。

1、可以抵扣的进项金额确认

通行费电子发票从2018年开始,将成为一种特殊的电子普通发票,不仅成为扣税凭证,而且具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也是根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申报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一样,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选择确认,并申报抵扣。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逾期后,经省级国税局允许,还可以继续抵扣,但到目前为止,通行费电子发票没有这样的逾期继续抵扣规定,纳税人一定不要逾期了。

3、采用选择确认抵扣

通行费电子发票一律采用选择确认办法申报抵扣(即以前常说的勾选)。


活学活用:

一个企业,从运输公司,连车带司机包过来,带自己企业去旅游,这是按租赁,按旅客运输,还是按旅游?

【答疑】

1旅游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是需要分情况处理的:如果这项旅游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的旅游费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如果支付的旅游费用于生产经营,比如公务考察时,由旅游公司统一安排交通和住宿,支付给旅游公司的支出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即旅游服务支出用于生产经营作为进项税额才能抵扣,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能抵扣。

2连车带司机包过来,这种情况属于对方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是服务接受方所购进的交通运输服务是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旅游),其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一个案例搞懂加计抵减纳税申报


一、政策要点


从4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增值税改革新政策——加计抵减,已经实施一个月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案例


某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设立,当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数据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0万元,进项税额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4.6万元;


2、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100万元,假设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解析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000×10%=5000(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000-0=5000(元);


2、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100000-50000-46000=4000(元);


3、比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后,当期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0,未抵减完毕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0(5000-40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当期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00×3%=30000(元),当期应纳税额合计:0+30000=30000(元)。


五、报表说明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六、结论:


本案例报表填列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部分)



税率调整后,申报表怎么填?


一、政策要点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货物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


2、对4月1日之前未开票的某项销售业务,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0元,税额16000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三、报表说明


依据填表说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因此,纳税人补开16%税率的专票,仍填列第1栏次。


第1栏第1列销售额100000+100000=200000(元)


第1栏第2列税额:13000+16000=29000(元)


四、结论:


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五、纳税申报流程


虽然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税率计算不尽相同,但是正常来讲,所有企业的纳税流程在全国几乎都是一致的。纳税申报总体上分为三步:


1、抄税报税:一般情况下,抄税日期为每月8日以前,增值税报税日期为10日以前,所得税为15日以前。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控盘进行抄报税处理,或者直接到办税厅抄报,向税务机关上传上月开票数据。


2、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需登录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我们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将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过的相关发票数据导入系统。如果有其他扣税凭证数据,则需要手工录入。在此之后,网上申报系统会生成纳税申报资料,我们需要将其导出并加以保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税款产生,则需要在网上申报系统里面进行缴款申请。


3、清卡处理:在申报纳税成功后,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进行最后的清卡处理步骤。这时一般纳税人报税已处理成功。


六、纳税申报资料


进行纳税申报需要准备一些材料:


1、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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