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1年即将过去,小奥最近收到好多关于积分即将到期的消息,你们收到了吗?
生活中,我们去商场购物有积分、话费充值有积分、加油有积分、信用卡消费有积分等等等等,积分无处不在。积分不只是数字,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通过积分可以间接推算出我们消费的金额,结果可能令自己惊掉下巴……
俗话说“省就是赚”,小积分有大用处,一年下来积攒的各种积分有的可以抵现当钱花,有的可以兑换商品,有的可以用来抽奖,诸如此类,积分利用好了可以为我们省下不少money哦~
从商家的角度来说,消费送积分是一种营销的手段,可以起到很好的留存客户的作用。从财务的角度来说,这一业务其实质是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那么消费送积分、客户兑换积分以及积分到期未兑换等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小奥通过案例为大家梳理一下哦~
案例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行购物送奖励积分活动。活动规定,积分一年内有效,客户在商场每消费100元可获得20个积分,每个积分自次月起可以在购物时抵减1元。2021年1月客户共消费113 000元(含税价),成本80 000元,可获得22 600个积分。根据历史经验,商场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5%。
01
2021年1月商场应该确认多少收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在实务处理中,商场授予客户的积分视为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行义务。考虑到积分兑换率,估计积分的单独售价为21 470元(1×22 600×95%)。
商场应该将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并对销售商品部分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确认的收入=113 000÷(1+13%)×〔113 000÷(113 000+21 470)〕=84 033.61(元)
提示:增值税处理方面,税法不承认合同负债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销售额全额计税。
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三十五条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02
截止到2021年6月,客户共兑换了11 300个积分,此时估计的兑换率仍为95%(即21 470个),则此时兑换积分应确认多少收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兑换积分确认的收入= 15 966.39×(11 300÷21 470)=8 403.36(元)
03
假设后续月份客户陆续兑换积分(此处账务处理比照(2)),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仍有2 260个积分没有兑换即失效。对于失效积分,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注意:因为在发放积分时,已经按照销售额全额计算了增值税,所以积分失效时无需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就是小奥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奖励积分的相关会计处理,供大家参考~
最后小奥还要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要不断增强防诈骗意识,谨防虚假积分兑换陷阱,以免因小失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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