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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讲义气,我赔了几十万!”

“因为讲义气,我赔了几十万!” 东奥会计继续教育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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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的好:“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朋友关系处到位了,那两肋插刀都在所不惜。

这不前段时间老王就为朋友两肋插刀了吗!结果惹上了一身麻烦……(老王实惨)

(图源网络侵删)

具体怎么回事呢?我们往下看~

事情是这样,老李欲向老张借款20万元,老张同意把钱借给老李的前提是需要老李提供担保。于是老李找到好哥们老王,让老王和他一块签字,因为平日关系很好,老王没多想就答应了并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了名字。等到了还款日期,老张迟迟没有收到老李的还款,经了解知道原来老李投资失败,已经破产,已然无法偿还欠款。于是老张又找到老王,要求老王承担保证责任。老王表示“钱并不是我借的,我只是去做了个见证,不能让我还钱啊?

根据上述案例小奥整理了一些问题(供参考):

一、老王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字是否构成保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例中,虽然没有订立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但老王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字,亦构成保证合同。

二、老王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本例中,老王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在老李无力偿还到期借款的时候,老王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老张履行债务。

三、老王应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是否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本例中,由于借款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所以老王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又因为老李已经破产,老王无法拒绝向债务人老张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老王只能向老张履行债务,“平白无故”损失了一笔。起因仅为朋友义气,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而获得了惨痛的教训。

所以,不要什么忙都帮,不要随便替别人担保,不要为了面子而不好意思去拒绝别人。

凡事三思,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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