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质量,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6月18日起,在蓬江区和江海区全面推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现将主要内容通告如下:
一、申请代开发票种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申请代开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的自然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且购销双方至少有一方是江门市蓬江区或江海区属地管理。不含免税代开和不达起征点代开业务;
三、申请代开品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交易的非免税产品以及提供的应税服务(劳务),详见附表1:《江门市国税委托邮政代开品目范围》;
四、申请代开次数及金额: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累计12次(含本数)以下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3)从事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等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五、需提供资料
(一)委托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从事交通运输业务提供的书面证明应包括车辆(船舶)行驶证。
六、邮政部门代开点
凡符合条件申请代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业务发生区域,自由选择邮政局营业点申请代开发票业务。小市区开通发票代开业务的邮政局营业点详见附表2《江门市小市区邮政局代开网点》。
七、咨询电话
国税服务热线:12366
邮政服务热线:3511185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附表1:
江门市国税委托邮政代开品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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