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公布人工智能监管框架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对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提出系列要求,对人工智能技术在部分日常活动中的应用设定了限制,并对欧盟内部的执法系统和司法系统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形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规制路径。作为深刻影响国际互联网立法的“欧盟系”法规,提案中的许多内容颇有参考价值。
1、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禁止和限制使用规则。根据风险分级,提案将人工智能系统风险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最低或最小风险,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2、构建欧盟统一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在联盟层面建立欧洲人工智能委员会,同时建立欧盟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数据库,鼓励非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加强自律。
3、明确权责分配和设置严厉的处罚措施。产品制造商与提供商应确保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合规,进口商应确保提供者已经执行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应合理要求索要的必要信息。若有关主体违反提案所规定的的义务要求,最高将面临3000万欧元的行政罚款;若违规者是公司,还可能面临上一个财年全球总营业额6%的行政罚款,以与前一数目相比较高者为准。
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监管规范分散在电子商务、数据安全和投资等领域的立法中,主要针对定向推送、大数据杀熟等特定领域,还没有形成系统健全的监管框架,不利于营造透明有序的创新环境。
因此有专家指出,要结合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阶段特点,考虑欧美国家监管路线,加强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的顶层设计,明确监管思路和制度设计路径,通过“通用规则+具体领域特殊规则”的模式初步构建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在国家层面明确人工智能使用的基本底线原则,各具体行业和领域在此基础上作出特别规定;借鉴欧盟比例原则、风险控制方法、沙箱监管、自愿认证机制等,明确开发设计要求和应用监督机制,实现对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产品开发和成果应用的产品全周期监管,特别是加大对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滥用、算法陷阱、侵犯个人隐私、违背道德伦理等行为的惩戒力度等。鼓励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人工智能产业标准、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尤其在基础安全,数据、算法和模型安全等方面,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制定企业伦理规则、建立内部审查机制,进行自我监管,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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