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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
增值税发票

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如图解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01
补充虚开发票的定义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给虚开下了定义,具有以下行为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长期以来,企业深陷“三流一致”的困扰,担心不小心就触碰了虚开发票的雷区,注意以上三点,公司放心运营。
02
会计注意
以下发票都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增值税不同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开错的发票不能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即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及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的。
(2)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直接虚开发票的。
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如发票盖章错误(盖财务章或者是公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不予报销。
特别提醒: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也就是在发票上没有发票专用章,但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3
会计收到发票
重点检查这7个方面

文章来源:麦小穗财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联系后台议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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